船員產生矛盾如何解決
船員產生矛盾通過以下方法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處理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調解: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處理。
海事糾紛產生主要表現為五種情況:
1、海事活動中產生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給雙方造成了損失,雙方當時人均有責任;但雙方都不愿承擔自己的責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擔責任或僅承擔小于應承擔的那部分責任,從而引起的海事爭議;
2、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僅給一方造成了損失,但雙方當事人都有責任,本應由雙方按比例承擔,但無損失的一方不愿承擔引起的爭議;
3、由于一方的責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一方拒不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從而引起了雙方的爭議;
4、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有關當事人的損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責的問題上雙方產生的爭議;
5、由于非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海事糾紛,雙方均不應承擔責任。
綜合上述,首先可以通過船上或公司的內部程序,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問題無法在內部程序得到妥善解決時,船員可以決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對于船員勞務合同,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對于船員勞動合同,則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情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判例解讀中韓法律內容簡介
《判例解讀中韓法律》是馬林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馬林江的專著,內容獨特且具有極強的閱讀性和實用性。該書通過判例形式,深入解讀了中韓兩國的主要法律制度。它不僅涵蓋了中韓法律的多個重要領域,而且涉及了具體制度的運作程序,為讀者提供了一次全面且深入的法律知識探索之旅。
本書解讀了中韓法律體系中的合同、信用證、技術轉讓、技術轉讓投資、公司合并、破產、海事賠償、提單簽發、貨物交付、船員勞務報酬、全程提單持有人與二程實際承運人關系問題、海運欺詐糾紛問題、訴前拍賣、中韓保障措施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比較。這些內容不僅為法學研究者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更為韓國企業、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等實際操作者提供了有效的指南。通過本書,讀者可以深入了解中韓法律制度的精髓,從而在實踐操作中做出更為精準和有效的判斷。
在合同領域,本書詳細闡述了中韓法律中的合同類型、合同訂立、合同履行、違約責任等內容,幫助讀者理解合同法的實質與應用。在信用證與技術轉讓領域,讀者可以了解到兩國法律在這些特定交易模式中的規定與操作流程,為相關交易提供法律支持。公司合并、破產等制度的解讀,為企業家與法律工作者在面對此類重大法律事件時提供指引。此外,對于海事賠償、提單簽發、貨物交付等與國際貿易密切相關的問題,本書也給出了詳盡的分析,使讀者能夠更好地理解國際海運法律體系。
在技術轉讓投資領域,本書深入探討了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雙方權利與義務、風險分配等問題,為技術合作與投資提供了法律框架。對于公司合并與破產程序的解讀,有助于企業與法律顧問在面對這些復雜法律事件時做出合理的決策。在海事賠償方面,本書詳細分析了船舶損失、貨物損害、船員傷亡等情形下的賠償規則,為船運行業的法律實踐提供了有力支持。
總之,《判例解讀中韓法律》是一本深入探討中韓法律制度的專著,不僅為法學研究者提供了寶貴的研究資料,更為韓國企業、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等實際操作者提供了實用的法律指南。通過本書,讀者可以深入了解中韓法律的精髓,為在兩國之間進行商業活動與法律事務處理提供堅實的知識基礎。
船員的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相關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
為了正確及時地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踐,參照國際習慣作法,做出了具體規定,從整體上將涉外海上人身傷亡的責任承擔、賠償范圍、計算方法最初了具體的規定,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侵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于涉外海上人身損害籠統地定為侵權責任或者說是侵權之債,但是對于船員在船上依照同船舶所有者簽訂的勞務合同從事勞動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是侵權之債還是合同之債沒有規定。
事實上最高院這一規定并不是專門針對船員人身傷害的賠償做出的,因此該規定也沒有將船員和船舶經營者、承租人的關系列明,也就不可能對船員人身傷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加以規定。但畢竟這一規定是專門針對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并且尤其是損害的計算方法規定的比較細致,為該類案件的索賠和審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而船員人身傷害賠償糾紛如果有涉外的因素,也就屬于海上人身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案件,涉及到具體責任認定和賠償的計算方法可以依據這一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做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從事船舶海上運輸的船舶所有人和船員之間,有的簽訂了勞務合同,有的通過勞務輸出方式,由勞務中介和船舶所有人簽訂的勞務輸出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了人身損害問題,船員如果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從雇傭關系的角度去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實踐中船員人身損害賠償的認定
1、依照侵權之債處理船員人身損害賠償問題
在大連海事法院審理的耿學良訴大連海福拆船公司受雇為外派船員期間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中,原告耿學良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達公司聘為外派船員,雙方簽定了《外派船員合同書》。合同規定,外派船員自離開中國國境起,在外輪工作期間,因工致傷、致殘和生病、死亡,均按中國國家勞動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因海達公司和大連海福拆船公司(簡稱海福公司)簽訂有《雇用船員合同》,同年耿學良到海福公司所屬的巴拿馬籍“佳靈頓”輪任大管輪之職,期限為一年。海福公司依據和海達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第十三條“船員受雇期間的人身、行李安全辦好保賠協會的保險,其條件相等于香港雇員賠償條例第282章”之規定,對受雇船員在大連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賠償險。之后再一次卸貨過程中,耿學良在機倉緊固舵機底座鏍絲時,左手食指被砸傷,中指亦受傷,因傷勢過重,受傷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節。出院后,耿學良多次找海福公司解決傷害賠償之事,均被拒絕。耿學良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海達公司與海福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書》第十三條的規定,是海達公司為了船員的利益而爭取到的船東對此種雇主責任的承諾。故要求海福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險賠償金,賠償工資損失4441.67美元和醫療費1145.45元人民幣。海福公司辯稱:耿學良是經海達公司而受雇于我公司的,不是我公司的直接雇員,與我公司無合同關系,故其不應直接向我公司主張權利。我公司與海達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書》第十三條是無效條款,因此,我公司沒有賠償責任。耿學良應以其同海達公司簽訂的《外派船員合同書》作為請求補償的依據。耿學良請求補償工資損失4441.67美元不合理,只應補償其49天的工資412.50美元。我公司為“佳靈頓”輪船員在大連保險公司投保船員受傷的保障與賠償險,因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異議,故我公司無法按其要求給予補償。
來源找法網:
相關推薦:
順豐延誤賠償(順豐超過承諾時效會怎樣賠償)
賠償需要交增值稅(公司收取賠償收入是否需交增值稅)
民事立案后果(立案有什么后果)
內容立案回執(立案回執是什么意思)
淺析跨域立案(跨域立案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