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其審理期限有多久
民事訴訟主要包括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三類。大多數回的民事案件是普通程序審理答的,所謂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時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時限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屬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訴訟一般多長時間
對于抄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一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特別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審判監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民事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民事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5、特別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起訴到判決的時間要根據法院工作量的大小、案件的復雜難易程度、當事人的送達手續等綜合內判定,盡管按照容《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三個月結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但是現在一年也是常事兒的。如果你申請的民事案件是簡易程序審理,就是三個月,
如果是普通程序,就是六個月,
如果案情較為復雜,法院會延長審理期限,但也會發書面通知告知你的。
你只需在立案時看案件的程序,
或者在審理后問一下辦案的承辦法官,就會知道要多長時間。因為有時要不到三個月,或半年,因為有時承辦人結案是很快的。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民法通則回》第136條規定了下答列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別訴訟時效的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另外我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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