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論述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謝謝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及實踐界長期所堅持的證明標準一般稱之為"客觀真實"標準。按該標準,民事訴訟當中的舉證責任方必須將其主張的事實證明到一個"百分之百的確信"且無一點疑問的程度以后方能卸除其舉證責任。這是一個要求很高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作出了,"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交大的證據予以確認。"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足以表明"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已被我國立法所否定。而轉向了蓋然性占優勢標準,即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只需將其主張的"真"證明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即可,而不是一定要達到"必然"的狀態。
回答的好
我國現行證明標準是什么及如何認定
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證據只要能夠基本傾向版于證明案件事權實即可,并不需要像刑事訴訟中一樣,必須達到百分之百的絕對真實確定的證明標準。
具體來說,可以落實到《證據規定》的第72、73條。《證據規定》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第73條可以被概括為“明顯優勢證據規則”。
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版的證明程度。證權明標準確定以后,一旦證據的證明力已達到這一標準,待證事實就算已得到證明,法官就應當認定該事實,以該事實的存在作為裁判的依據。反之,法官就應當認為待證事實未被證明為真或者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
【法律依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
1、據內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2、案容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分別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分別是如何規定的?我國到目前為止實際上并沒有在立法上確立民事訴訟的原則性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是理論界的一個呼聲。
基本是以刑訴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標準
刑事訴訟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民事訴訟 高度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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