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發(fā)現(xiàn)涉及刑事犯罪怎么辦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fā)現(xiàn)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fā)現(xiàn)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審理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問題,立法或司法解釋并無專門規(guī)定,但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為:審理中發(fā)現(xiàn)的刑事犯罪案件將直接影響民事案件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院,并且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但是但根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xù)審理。
一、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下列案件,由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案件有原告被告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沒有原告,如果是屬于公訴案件只有公訴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應該立案偵查,調查清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屬于自訴案件只有受害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公訴人和原告的區(qū)別有哪些
公訴人和原告的區(qū)別在于起訴方不同,身份不同,另外,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沒有辦法調解,即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也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調解,調解后原告能撤案。公訴案件中,公訴人是檢察院。
一、公訴人和原告的區(qū)別有哪些?
1、起訴方不同
只要是刑事訴訟,都是公訴,只能有公訴人;
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刑事訴訟中是不存在原告的。
2、身份不同
公訴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
原告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調解
公訴是無法調解的,犯法依法處罰,沒犯法不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調解的。
二、公訴案件的起訴主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jiān)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jiān)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jié)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公訴人和原告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雖然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是起訴主體,但是,受害人還是可以在檢察院起訴以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公訴人其實就是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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