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有單位犯罪嗎
單位共同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與單位,單位與自然人出于共同的故意而實施的合同詐騙罪。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實施合同詐騙;二是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合同詐騙。在第二種情形中,相對于自然人犯罪主體而言,單位屬于特殊主體,即屬于身份犯。根據共同犯罪理論,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實施犯罪,以身份犯所犯之罪定罪量刑,因此單位與自然人實施故意犯罪,應以單位共同犯罪論處。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以下條件不可或缺:一是合同詐騙犯罪意志的單位性,二是利益歸屬的單位性。
一、如何認定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的行為?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以下條件不可或缺:一是合同詐騙犯罪意志的單位性,二是利益歸屬的單位性。在具體認定時,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
根據認定單位犯罪的基本條件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下情形應認定為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罪: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2、個人承包、租賃經營企業,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賃經營企業為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或基本歸屬本人的;
3、但所騙財物歸屬或基本歸屬單位的,應認定為單位合同詐騙;
4、以無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的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
5、冒用、盜用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個人的;
6、但甲單位冒用、盜用乙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單位的,則屬單位合同詐騙罪;
7、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以本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且所騙財物歸屬個人的;
8、但如單位事后認可,且所騙財物歸屬單位的,應屬單位合同詐騙罪。
二、如何區分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
作為單位組成人員的自然人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其在實際生活中的行為既可能是單位行為,也可能是個人行為。因此,如何判斷單位成員所實施的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就成為實踐中認定犯罪行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在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具體判斷:
(1)單位是否真實、依法成立。單位是依照有關法律設立,具備財產、名稱、場所、組織機構等承擔法律責任所需條件的組織。對于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由于不符合單位設立的宗旨,且通常具有借此規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故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
(2)是否屬于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單位意志的體現;而個人犯罪則完全是在其個人意志支配下實施的,體現的是其個人意志。單位意志一般由單位決策機構或者有權決策人員通過一定的決策程序來加以體現。未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同意的行為,一般不能認定為單位意志行為。
(3)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只有在為本單位謀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單位行為。如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進行走私,違法所得全部歸單位所有的,即屬單位行為,相反,即便以單位名義走私,但違法所得由參與人個人私分的,則一般應認為是自然人共同犯罪。
(4)是否以單位名義。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要求以單位名義實施。對于這里的“以單位名義”應作實質性理解。對于打著單位旗號,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利益而非為單位謀利益的不法行為,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此外,針對不少法院以單位無被掛靠單位的實際出資及系個人經營為由從根本上否定單位之實體存在進而否定成立單位犯罪的錯誤做法,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單位存在的真實與否及單位行為的認定,與單位的所有權性質、經營形式無關,同時不得以出資未到位而將之簡單地認定為違法設立的單位。作為法定實體的真實存在與否,司法認定當中應當將關注點放在單位設立的意圖、有無具體經營行為及主要經營行為合法與否的判別上。
三、在一人公司實施合同詐騙罪的情況下,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刑法設置單位犯罪,根本上是因為單位具有獨立的人格,具有獨立于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意志。與其他單位一樣,一人公司的行為能否構成單位犯罪的標準同樣在于其是否具有獨立人格。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僅僅在于其只有一名股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由于只有一位出資人,出資人與公司之間容易產生關聯交易而導致人格混同,一人公司的人格因為其股東的單一性而具有不穩定性。因此,判斷具體犯罪行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應當根據以下五項標準:
1、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利益。公司的財產和出資人的財產必須能夠分離,公司的財產狀況必須是獨立的。
2、是否具有獨立的意志。在一人公司的股東與管理人分離的情況下,公司的獨立意志是比較明顯的。在股東與管理者系一人的情況下,一人公司的意志雖然來源于唯一股東,卻與其自然人意志不可混為一談。公司的意志體現為決策權限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如果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程序實施特定行為,則這種行為就應當視為公司的決策而不是股東的個人意志。判斷一人公司是否有獨立的意志,還要看公司形式是否被濫用,公司的人格只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中才存在。如果濫用公司形式,違背公司的根本利益或者超出法定權限、程序,則股東的行為意志就與公司的意志相背離,公司就失去了獨立的意志,而與股東、管理人員混同,這種情形下顯然只需要處罰自然人。
3、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必須要有一定的場所、人員和組織機構,股東行使公司法所規定的職權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備案。一人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公司行為與股東個人行為容易發生競合,故公司的經營行為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一人公司必須擁有獨立的名義。只有行為是以公司名義實施,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職責,才能視為單位行為。
4、是否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運轉。一人公司應當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追求其利益。其收益首先應對公司所負債務負責,而不是直接轉為股東的個人私利。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須是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且客觀上確實從事了一定的合法經營活動。
5、是否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立。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合同詐騙罪主體在我國刑法中有一個發展過程。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利用合同進行詐回騙活動構成答詐騙罪的只能是自然人。但隨著形勢發展,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法人或單位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情況。為此,《解釋》中對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形式予以了肯定,但在處罰上仍規定只處罰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現行刑法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也是犯罪的
合同詐騙罪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1]8號)(2001年1月21日)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地方政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關于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2011年7月12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2012年11月9日)
刑法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合同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合同詐騙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
合同詐騙案件
(一)關于非法占有目的要從客觀行為推定主觀目的,即從事實、行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對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對僅有履約態度,沒有履約行為的,或雖采取了欺騙的手段,但有真實履約行為的情形,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時,應當考察簽訂、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觀行為,并結合行為人對主觀故意的供述,慎重處理。
要注重基礎事實真實。據以推定的基礎事實必須是有證據予以證明的客觀事實,且作為推定的基礎事實和待證事實之間應當有緊密的常態聯系。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經濟糾紛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為人簽訂合同時的履約能力和擔保真偽,履行合同中有無實際履約行為、對財物的處置情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違約后的表現等方面綜合判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行為人不能提出合理辯解,一般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用于非法經營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導致財物不能返還的;
2.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3.隱匿、銷毀賬目,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4.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條件,而騙取他人資金不返還的;
5.隱瞞合同標的已出賣或抵押的事實,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收取貨款不返還的;
6.采用“借新債還舊債”方式循環騙取他人資金,導致資金不能歸還的;
7.收到對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用于揮霍,高利貸等非法投資活動,導致資金不能歸還的;
8.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變賣貨物,導致不能歸還貨款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還的行為。
(二)關于數額標準
個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一般應以行為人實際未還的數額來認定。對行為人騙取實物后變現的,犯罪數額以被騙物品實際鑒定價值來認定;如果變現后取得的數額高于鑒定價值的,以實際取得的數額認定。
對于多次行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額或行為人多次行騙的總額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為實施犯罪所支付的好處費、車旅費等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三)關于刑民交叉案件
對于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合同詐騙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合同詐騙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對于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合同詐騙刑事案件,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處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專簽訂、履行合同過程屬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等等。
合同詐騙有單位犯罪嗎 怎么處罰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版當事人財物,數權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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