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吸毒行為并不構成犯罪,所以不會判刑。但是會受到行政處罰。
販毒判刑不是以時間長短來決定的,只要是販賣毒品,不管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販賣毒品越多,判刑越重。販毒在刑法上叫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擴展資料
具體販毒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
5、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6、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十五年、無期、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5、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7、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
販毒判刑不是以時間長短來決定的,只要是販賣毒品,不管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販賣毒品越多,判刑越重。販毒在刑法上叫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擴展資料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于販賣毒品的行為:
(1) 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銷售的;
(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販賣毒品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
刑事案件的辦理,經歷三個階段,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偵查終結后,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至法院審判。正常情況下,需要4-6個月的時間。特殊情形的,時間上就很難評估了。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關于辦案期限的相關規定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
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捕
2、在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4、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7天
5、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6、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7、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3個月不能辦結的,可延長2個月
8、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再延長二個月
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期限
1、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2、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法院審理一審案件的辦案期限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販毒最長二個月宣判。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三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六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擴展資料:
販毒判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販毒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等等。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等等。
從被抓到判決大致需要4-6個月。案情簡單的時間會更短一些;案情復雜的時間會更長一些。
《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各階段辦理期限:
【拘留批捕階段】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逮捕后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