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么?刑事案件不用退回補充偵查了,會走哪種程序?多久會宣判
1、簡易程序,顧名思義,就是簡易,簡單,方便,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普通程序進行簡化,比如舉證、辯論等程序可以省略一些;
2、簡易程序往往主要針對被告人自愿認罪、案情不復雜、爭議不大等情況適用;
3、刑事案件不用退回補充偵查了,將會由檢察院移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二十日審結,超過三年以上刑期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4、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這也是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情況下)。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都有可能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范圍要窄一些。
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后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 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否則,對于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擴展資料:
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但司法實踐中有待具體和完善。
一、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簡易程序適用
1.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案件審理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其中第(三)項“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本條賦予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立案受理后,對于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對于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這排除在原告立案時選擇普通程序。
這實現了受理的案件在適用程序選擇上,做到繁簡分流;在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下,實現簡單案件的快速審結,方便當事人權利實現;從而節約司法成本,應對現有情形下,每年案件數量的不斷遞增,
2.當事人雙方約定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但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這賦予當事人,就不符合“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針對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件。這才能體現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保障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但這中情況下可能產生新的問題,當事人雙方為快速解決不符合“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雙方故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應如何審理該類案件,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民訴法中僅對立案階段,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給予了規定,沒有規定在案件審理階段可以再次變更程序適用簡易程序,故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發現案件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的情形,不得變更為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因此在立案階段必須審查是否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防止簡單案件審理周期較長。
參考資料:
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選擇和轉換-中國法院網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1,《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2,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于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并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3,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4,普通程序適用于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二、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于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于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6,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區別為: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拓展資料
1、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對于“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序。
2、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于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并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于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于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于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刑事案件,已經到法院,怎么區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什么時候宣判
你好,一般刑事案件只有普通程序,不會走簡單程序的,因為涉及的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比較多,控辯雙方的交鋒比較激烈,所以不使用簡單程序.如幫到請采納,謝謝,通常一次開庭不會宣判.至少的3個月.
相關推薦:
人傷事故險種賠償(人身意外險怎么賠)
工亡賠償怎么賠償(因工死亡賠償金計算怎么算的)
折價賠償什么意思(折價賠償什么意思)
公司有義務賠償嗎(辭職后公司會有賠償嗎)
從房屋摔死的賠償(樓上掉下來摔死了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