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和再審的區別
申訴和再審的區別如下:
1、申請的主體不同。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再審申請的主體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期限不同。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后的2年內,而申訴沒有時間限制。
3、管轄法院不同。申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遞交上訴狀。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的提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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