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包括以下類型: 1、因破壞生態環境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2、因破壞資源提起的公益訴訟; 3、因食品藥品安全提起的公益訴訟; 4、因保護英烈權益提起的公益訴訟; 5、因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提起的公益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根據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一規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 才有權提起抗訴。這是由發現有錯誤的難度、基層人民檢察院的任務量較大等現實情況決定的。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裁判有錯誤時,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公益訴訟可以理解為是國際機關有權對實行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侵害人提起訴訟,或支持被侵害利益的人提起訴訟。一、檢察院的公益訴訟范圍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二、檢察公益訴訟規定是怎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3月22日《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檢察院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兩種。(一)民事公益訴訟——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行政公益訴訟——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三、什么是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公益訴訟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綜上所述,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并不一定先定位檢察院,此外此處涉及的侵害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或者行政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權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個人的民事行政違法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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