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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為無期徒刑的是否適用假釋(死緩減刑后可以假釋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8-27 11:26:49

死緩最低服刑多久可以假釋

死緩最低服刑多久可以假釋
至少12年才能假釋。按法律規定,如果死緩二年期滿后可以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到20年有期,以后還可以再減刑。但是實際服刑期最少不少于12年,不包括緩刑的2年。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可以假釋,對累犯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的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二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緩能假釋嗎

不可以,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如果被判處死緩的,會有兩年的考驗期。考驗期滿以后,沒有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會被減為無期徒刑。假釋是將罪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死緩減刑假釋限制條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的《關于辦理 減刑 、 假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者才能減刑、假釋;《規定》同時對 職務犯罪 、金融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作了從嚴規定。 死緩 減刑后最低服刑時間不得少于15年。 《規定》明確,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此外,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 緩期執行 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應適當從嚴。 被 限制減刑 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 有期徒刑 后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 立功 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 執行死刑 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后,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二條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 減刑條件 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減刑與假釋的條件和適用對象

一、減刑
1、概念: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范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2、適用條件: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于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象條件。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3)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后,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后,減刑后的最低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3、適用對象:
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的范圍只受刑罰種類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隨主刑刑種的性質改變引起的附加刑的相應改變以及罰金刑的改變,均不屬于刑法78條規定的減刑。
二、假釋
1、概念:
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解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2、適用條件:
(1)法定的對象。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屬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為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
(2)法定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3)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4)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第一,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拒絕假釋;第二,對判處拘役和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第三,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第四,對于因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因其被終身監禁,故不得減刑、假釋。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3、適用對象: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種類的刑罰,則因為性質、執行方式、或者無意義或無必要等因素而不適用假釋制度。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死緩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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