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批捕在逃:指已經被檢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在逃,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2、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情況下,找機會逃跑。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拘一般是指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證據 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法律分析:刑拘在逃與批捕在逃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捕在逃犯可以網上通緝,對于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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