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剝奪政治權利與緩刑的關系
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如果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是從主刑執行期滿或者假釋之日起算。rn如果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果同時又被宣告緩刑,緩刑乃是刑罰附條件的不執行,針對的是主刑。如果緩刑考驗成功,則不再執行主刑。此時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何時起算?rn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緩刑之日起,緩刑考驗期滿起,還是原判刑罰期滿起?(1)在緩刑期內,主刑沒有執行,只是待執行狀態,所以不能適用“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2)如果緩刑沒有被撤銷:我認為緩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就要從緩刑期開始計算了:因為,假釋比緩刑的性質要嚴重的多,都明文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緩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當然也可以了(刑法中有罪推定、加重推定不可以,但從輕推定是有利于被告的,應該可以吧。)
(3)但如果在緩刑期內嚴重違規或重新犯罪因而被撤銷了緩刑執行主刑:此時緩刑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當然是要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并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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