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規定再審申請期限是多長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再審一般是出現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后,當然這也有具體的期限限制,并非任何時間都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而再審其實也就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往往針對的都是那種存在錯誤判決、裁定的案件。那么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再審申請期限是多長呢?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再審申請期限是多長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 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內立案。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二、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若干規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一)申請再審當事人的舉證時限 對于申請當事人關于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若干規定》使用了“申請再審時”的提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本意,是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限定于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時限”是相對于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但是,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任意提出再審新證據,顯然不利于盡快固定爭點,不利于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為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申請再審當事人提供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證據釋明制度,對于涉及到原審裁判事實認定的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新證據,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舉證的不作為再審新證據對待處理,通過法院的釋明,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當事人有效地舉證,同時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再審新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若干規定》僅對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作出了規定,卻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可否提供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再審一方的再審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完全具有抗辯性地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權利。只是其提出的證據應當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提出的抗辯。 再審新證據往往是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對方當事人可能并不知悉,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時限及逾期的后果,以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舉證權。由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證據,可能啟動再審,也可能不啟動再審。因此,對方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時限,并無相對確定的時間可供掌握。對于申請再審時提出了再審新證據的都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可以將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與聽證制度相銜接。對于提出再審新證據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并將對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睥舉證時限確定為聽證會召開之日。 如果允許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后的任何時間都啟動再審程序的話,自然就會引發一些其他的問題,讓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長期處于一種不穩當的狀態。結合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一般再審申請期限是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后的兩年之內,當然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話,其實兩年之后也是會受理再審申請的。
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三個月內。案外人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的種類
1、所有權(包括共有權)
如生效裁判、調解書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權,案外人為排除妨礙,保護其所有權,可以直接申請再審。在共有的情形下,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查封拍賣時,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申請再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的行使須占有標的物方能使用、收益。如用益物權的權利人因生效裁判不當而使其用益物權受到妨害時,即可直接申請再審。依據規定,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擔保物權申請再審,擔保物權人主要包括質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4、其他管理或處分權
如生效裁判、調解書的結果或確認的事實侵害了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股東派生訴訟的股東等的管理和處分權的,這些權利人也有權作為案外人直接申請再審。
二、如何區分再審和提審
1、含義不同。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提審是因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級法院把下級法院尚未判決或已經判決的案件提來自行審判;
2、提起的主體不同:再審可因當事人、檢察院、法院提起;提審只能由法院提起;
3、適用法院不同:再審是各級法院均可再審,提審只能是上級法院提審;
4、適用對象不同,再審適用于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案件;既可能是本院經辦過的案件,也有可能是下級法院經辦過的案件;提審的適用對象除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案件強化,還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但只能是下級法院經辦過的案件。
綜上所述,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是三個月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六個月。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最新民事訴訟法中再審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從三方面對之前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是將二年的申請再審時間縮短為六個月;
二是將后來才可能被發現的再審事由增列為四種;
三是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的申請再審時間延長為六個月。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本條規定中,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間限制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
一般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才開始起算的。
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
第一,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二,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四,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目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既符合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有其他國家民事訴訟法的類似制度可作比較。在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都有再審期間的例外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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