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對刑事案件判決不服的處理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上訴的。如果是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上訴,對刑事部分不服的不可以上訴,只能找檢察院要求檢察院抗訴。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具體如下:
1、如果刑事判決還沒生效。
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請求檢察機關抗訴。如果檢查機關決定抗訴,就必然會引起案件的二審。從而有可能在二審中改變判決結果。
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如果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那么判決10日后將生效。這個時候如果被害人不服一審的判決結果,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必須在這個時限內),向一審法院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應的申訴部門提交《請求抗訴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檢查機關自收到被害人的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2、如果刑事判決已經生效。
這個時候,只能是選擇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根據刑訴法25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附民案件不服民事部分再審
法律主觀:
對于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部分,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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