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賠償包括哪些方式
侵犯姓名權的表現(xiàn)方式有:
1、干涉:即干涉公民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2、盜用:即不經(jīng)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
3、假冒:即冒名頂替進行民事經(jīng)濟活動。
侵犯他人姓名權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姓名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什么叫侵犯姓名權
法律主觀:
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jīng)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shù)睦妫?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義與人結婚等。,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三點:,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jīng)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shù)睦妗?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qū)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xiàn)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fā)現(xiàn)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根據(j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jù)此,侵害姓名權的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通常情況下對侵犯姓名權的賠償是以精神損害賠償為主,而對于這點,我國法律當中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而是根據(jù)一些因素進行參考計算的。,1、侵害行為,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jīng)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2、行為人的過錯,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一概以故意實施的行為即構成侵犯姓名權,過失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在侵害姓名權的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過錯,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由被告自己舉證加以證明。,3、損害后果,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jīng)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4、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法律保護姓名權不受到侵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姓名權的侵權形式
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有三種,包括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盜用、假冒他人姓名。
一、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侵害行為、行為人的過錯、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
(一)侵害行為主要表現(xiàn)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jīng)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二)行為人存在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
(三)存在損害后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jīng)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四)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差別,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二、姓名權被侵害的處理方式
1、停止侵害。
當侵害姓名的行為正在發(fā)生或者繼續(xù)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這是最基本的民事責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現(xiàn)進一步將侵害姓名權的結果擴大。
2、賠禮道歉。
在行為人由于干涉、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給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但后果不是很嚴重,受害人也能夠諒解的情況下,由侵害人以口頭的或書面的或登報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認自己的過錯,保證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諒解。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在行為人干涉、盜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譽遭到貶損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圍內(nèi)造成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的范圍內(nèi)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方法可以是在報刊、雜志上刊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材料。
4、返還財產(chǎn)。
行為人由于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從事民事活動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財產(chǎn),受害人有權要求返還,侵害人應無條件返還財產(chǎn)。
5、賠償損失。
對于物質損失,損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賠償多少。對于由于侵害人的行為而給受害人造成極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損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損害后果、影響范圍、雙方經(jīng)濟狀況,判令侵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賠償。
三、姓名權的法律特征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享有姓名權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chǎn)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侵犯別人姓名權法律規(guī)定
侵犯別人姓名權法律規(guī)定具體如下:
1、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3、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wǎng)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對于姓名權被侵權的認定和救濟有以下幾個重要因素需要考慮:
1、姓名權主體的確定。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是姓名權的載體。因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唯一性,存在重名的情況,所以權利主體的確定是姓名權保護首要解決的問題。自然人的姓名權歸屬應以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姓名為準,包括身份證、護照、戶籍登記等有效證件上記載的姓名。如果是筆名、藝名、網(wǎng)名、譯名等與姓名具有同等指向功能的稱謂,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其必須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而且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才能參照使用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保護。對于此類稱謂權利主體的確定,應考慮使用的時間跨度、稱謂的知名度、稱謂本身是否具有較強識別性等。只有在稱謂與特定對象之間已經(jīng)形成了穩(wěn)定、特定的指向對應關系時,該稱謂指向的主體才是權利主體。
2、侵權行為的認定。從侵權類型上來看,侵犯姓名權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為擅自將他人的姓名用于廣告宣傳、商標注冊、企業(yè)名稱、字號等商業(yè)領域或假冒使用他人姓名。近年來陸續(xù)報道的冒名頂替上學事件就是典型的假冒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權行為。姓名權屬于重要的人格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真實姓名的,即構成侵權;而擅自使用他人筆名、藝名、譯名、網(wǎng)名等造成公眾混淆的,也構成侵權。需要注意的是將他人姓名僅作指示性和描述性使用的,不屬于對姓名權的侵犯。而通過改名的方式故意“碰瓷”他人的姓名造成公眾混淆的,雖然形式上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屬于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姓名,仍可能涉嫌侵權。
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侵犯姓名權系對他人人格權利的侵犯。根據(jù)民法典第179條、第1182條規(guī)定,權利人可根據(jù)侵權的具體情況,單獨或同時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特殊的情況下,停止侵權或存在法律上的不能,則可靈活采用替代方式,以消除侵權帶來的影響,達到停止侵權的法律效果。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某籃球運動員訴某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的宣判,因涉及姓名商標已過法定撤銷期間而無法被撤銷,法院判決侵權人采用包括區(qū)別性標識等在內(nèi)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原告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以消除聯(lián)系,現(xiàn)實區(qū)別,停止侵害。盡管采取區(qū)別性標識的方式,可能反倒會帶來提示公眾去聯(lián)想姓名權人的反作用,能否真正起到去指向化阻斷公眾對姓名權人的關聯(lián)性聯(lián)想仍值得懷疑,但在注冊商標已過法定撤銷期而無法被撤銷的情況下,采用區(qū)別性標識或許是現(xiàn)階段最簡便、經(jīng)濟的補救措施,可以最大程度消除對姓名權人的不利影響。
4、賠償損失數(shù)額的認定。根據(jù)民法典第1182條及第1183條第1款之規(guī)定,侵害他人姓名權造成財產(chǎn)損失或嚴重精神損害的,姓名權人可請求財產(chǎn)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具體來看,如被冒用、盜用的姓名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且已進行商業(yè)化使用的,則姓名權人可請求侵權人賠償財產(chǎn)損失。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可結合過錯程度、侵權人對損害后果的可預見性程度、侵權人獲利、侵權時間、同類授權使用的價格、維權費用等綜合考量予以確定;如確因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精神損害程度,可結合侵權時間、侵權方式、造成的后果等綜合確定。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在考量精神損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消除影響或恢復名譽的程度、有無替代性補救措施等綜合確定。
綜上所述,對于自然人姓名的保護,是維護其人格完整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wǎng)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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