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特殊侵權行為包括:,1、國家機關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6、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8、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在侵權法中,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就應推定為有過錯并承擔賠償責任,這即是推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是過錯責任的特殊表現。在一般過錯責任中,舉證應由受害人承擔,訴訟證明的義務與主張賠償的權利是一致的,舉證的成立往往意味著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而在推定過錯責任中,舉證是由行為人來履行的。由于損害事實的發生,法律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并指示其提出無過錯反駁理由,若無反駁理由,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就確認行為人有過錯并應承擔民事責任。可見,行為人反駁證明的義務與承擔賠償的責任是相聯系的,反駁證明的成立往往意味著賠償責任的免除。法律所創制的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簡單沿用;這種規則將訴訟中的舉證義務從受害人移轉于行為人,著眼于行為人提出有無過錯事實的證明責任。因此,這種民事責任較一般過錯責任嚴格。在判明事故因果關系和認定有無過錯十分困難的特殊侵權行為中,采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迅速而全面地獲取證據,弄清案件事實,明確,當事人的責任。,關于推定過錯責任的規定,最早見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該法典第13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致的損害、主人對雇傭人在執行受雇職務所致的損害,學校教師和工藝師對學生和學徒所致的損害,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父母,教師能證明自己不能防止損害發生,主觀上并無過錯時可免除責任。法國民法的這一規定,以后為許多資產階級國家所仿效。,(一)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中,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一般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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