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構成犯罪的罪犯來講罰金是直接交給法院的,在罪犯本人已經坐牢了的情況下,可以委托辯護人持法院的判決書交罰金,而且罰金是強制性的,除非現(xiàn)在有一些特殊情況交不起罰金了,才能向法院申請適當減免罰金標準。
一、構成刑事犯罪已經坐牢罰金在哪里交?
法院判決時所處的罰金,應該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
具體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lián)系;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jù)《刑法》第53條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罰款繳納方法:
1、限期一次繳納。
2、限期分期繳納。
3、強制繳納。
4、隨時追繳。
二、罰金的特點有哪些?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zhí)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zhí)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3、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zhí)行問題。
罰金不需要到指定的銀行去交,是直接交給法院的,如果罪犯都已經坐牢了,說明院的判決書已經正式生效,罰金交納的時間通常就是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以后。不過現(xiàn)行法律制度對罰金的標準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
一、收到刑事判決書罰款去哪里交?
收到刑事判決書后是交罰金,不是交罰款,罰金應該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lián)系;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罰款和罰金的區(qū)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罰金:屬于刑罰
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
2、繳納的時間不同
罰金:繳納時間由判決指定
罰款:除當場繳納外,一般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數(shù)額不同
罰金的數(shù)額通常要高于罰款。
4、決定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zhí)行
罰款:由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決定。
5、適用對象不同
罰金:適用對象是犯罪分子
罰款: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部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人。
三、罰金強制執(zhí)行是怎么規(guī)定的?
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后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是在被執(zhí)行人未能自動繳納的情況下進入執(zhí)行程序而實施的,因此,它以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和數(shù)額繳納罰金為前提條件。只要“期滿不繳納”的,就可以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zhí)行。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罰金的執(zhí)行相同于金錢給付的執(zhí)行,金錢給付的執(zhí)行方法和措施適用于罰金的強制執(zhí)行。
不管是罰金還是罰款,行政單位或國家司法機關不可能是口頭通知當事人的,比如說罰金的繳納問題,收到判決書以后應該仔細的了解一下判決書當中的內容,判決書上面寫的到哪交罰金,直接到哪交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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