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因證據不足或其他原因,對犯罪嫌疑人實行一定的限制自由措施,同時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到案件調查機關報到,并遵守一定的行為規范,如不得離開指定地點,不得接觸特定人員等。
一般來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出來,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可能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繼續進行偵查:如果案件還有待進一步調查,公安機關可能會繼續進行偵查,以收集更多的證據來確定犯罪事實。
2.補充偵查材料:如果已有足夠的證據來指向犯罪嫌疑人,但仍需要進一步補充證據來支持指控,公安機關可能會繼續進行補充偵查,以提供更為充分的證據。
3.撤銷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再構成危險,或者已有足夠的證據來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公安機關可能會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檢察機關或法院。
4.再次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仍然構成危險,或者需要進一步調查,公安機關可能會再次對其實行取保候審措施。
總之,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處理取保候審出來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符合解除條件就能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解除有三種情形: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于這種情形的是已經查明無罪的情況。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這種情形主要是被取保人違反了取保候審應遵守的規定,有可能發生社會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審的特殊條件(如病愈、哺乳期已滿)消失而決定逮捕的。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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