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指對于一定法定時間界限內犯下數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針對他們所犯的各項罪行分別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以及刑期計算方式判處應實際執行的刑罰。
數罪并罰遵循吸收原則、并科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數罪并罰制度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建國后到1979年刑法頒布前,1979年刑法時期,現行刑法時期三個部分
(一)建國后到1979年刑法頒布前
建國后到1979年刑法頒布前,刑事法律以單行刑法和各項刑事政策及司法解釋為主體,數罪并罰制度的規定也比較零散,也比較粗糙,如1952年《懲治貪污條例》第4條規定:“因貪污而兼犯他種罪者,合并處刑?!?951年《懲治反革命條例》第15條規定:“凡犯各種罪者,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者外,應在總和刑期以下,多種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贝送?,在量刑程序和方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一人犯數罪如何量刑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可以認定數個犯罪而只宣告一個刑罰,這種方法無法保證辦案質量,數罪并罰制度極不完善。
(二)1979年刑法時期
1979年刑法對數罪并罰制度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對于宣告判決前的數罪并罰,規定了刑期范圍應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并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對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宣告判決前還有其他罪還未判決以及被判刑犯罪分子又犯罪這兩種情況如何計算刑期做出了規定。1979年刑法對數罪并罰作出了系統性的規定,是我國數罪并罰制度的一大飛躍
(三)現行刑法時期
1979年至今,我國共推出了十一份刑法修正案對刑法進行修正,數罪并罰制度也有相應的改進。我國現行刑法的數罪并罰制度相比1979年刑法有以下改變:依據總和刑期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數罪并罰最高刑期,細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和管制的情形,細化了附加刑的執行。其中:
1997年修正案,增加了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了判決宣告以后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001年修正案(二),修改了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了判決宣告以后一人犯數罪的并罰方法,即在數刑中最高刑期的基礎上,按照數罪的數目和情節,適當加重執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011年修正案(八),修改了第六十九條,規定了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015年修正案(九),修改了第六十九條,規定了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方法,即在數刑中最高刑期的基礎上,按照數罪的數目和情節,適當加重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并罰的原則就是對數項罪名合并處罰時所運用的規則,它影響著最終執行刑罰的輕重。我國全面兼采各種數罪并罰原則,包括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并科原則。
(一)吸收原則
即對一人所犯數罪,由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他較輕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較輕的宣告刑,僅以最重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罰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規則。比如,被告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同時因盜竊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則死刑吸收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判處死刑。
(二)并科原則
即將一人所犯數罪的各個宣告刑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合并處罰規則。比如,被告因盜竊罪、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兩年、八年有期徒刑的,數罪并罰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此例中的判決不完全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僅用以說明并科原則)
(三)限制加重原則
即采用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刑或宣告刑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予以加重的方法確定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規則。我國法律規定中所采用的限制加重原則根據各罪的宣告刑,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執行的刑罰,同時應執行的刑罰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高限度。
刑法數罪并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數罪并罰的規定具體如下:
1、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2、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3、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4、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并罰的原則包括哪些
數罪并罰的原則具體如下:
1、吸收原則以重并輕,采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2、合并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后合并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
4、折衷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我國數罪并罰的基本適用規則
我國數罪并罰的基本適用規則是:數罪并罰應當以數罪情節相近為前提,依照相應法律規定,從重或減輕處罰,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罰金限額。
我國刑法規定了數罪并罰的基本適用規則,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數罪并罰的前提是數罪情節相近。即存在多罪行為,且這些行為在時間、地點、方式等方面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2. 依照相應法律規定,進行從重或減輕處罰。即根據每個罪行的性質和情節,按照各自的懲罰標準進行裁量。3. 罰金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罰金限額。即在確定罰金時,應當根據各罪行的情況確定罰金額度,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罰金限額。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數罪并罰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受到具體案件的影響。需要認真核查每個罪行的情況,充分權衡各種因素,確保裁量合理、公正。
什么情況下不適用數罪并罰?一般來說,如果多個罪行已經被認定為獨立的行為,且不存在相互影響的情形,那么就不適用數罪并罰。此外,如果在針對某種罪行進行判決時,該罪行的情況已經包含了其他罪行的情節,那么也不適用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我國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對多罪行行為進行統一懲處的重要手段。在實踐中需要仔細核查各個罪行的情況,進行依法從重或者減輕處罰,并保證罰金總額不超過最高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數罪并罰,應當以數罪情節相近為前提,依照各罪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情況,分別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從重或者減輕處罰,但是罰金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罰金限額。
刑法數罪并罰的原則
數罪并罰的計算方法: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有哪些
數罪并罰原則有四大原則: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1、吸收原則:基于“重刑吸收輕刑”的思想,在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
2、并科原則:又叫相加原則,根據“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的刑法原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后數刑相加,合并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以數罪中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罪分別宣告的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并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
4、折衷原則:又叫綜合原則,即以上述其中一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而不是單獨采取其中某一種并罰原則。
三、刑法數罪并罰最高刑期是多久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4、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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