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糾紛產生的訴訟,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人身方面的案件。比如合同違約,離婚,財產繼承,人身損害等。二者的區別:1、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2、從訴訟時效來看,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具體的該犯罪行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檔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訴訟時效就是3年,但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追訴的,則無視時效,發布通緝令后,訴訟時效也是不計算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生效之后,若無法律特別規定,從原來的2年改為了3年。無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法律都有對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并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侵犯行政法保護的客體的屬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在于,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形式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代表法律進行制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案件性質
民事案件不會直接轉化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因違反訴訟、執行程序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轉化。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關部門進行偵查。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
1、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二者的目的不同。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刑事訴訟: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
2、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二者的舉證責任不同。
民事訴訟: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只由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
3、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二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主要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二者的訴訟的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
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證據采集、運用上的區別:
一、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二者關于調解上的區別:
1、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
(2)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二者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的區別: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二者關于管轄權的轉移 上的區別:
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
1、目的不同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刑事訴訟: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
2,、舉證責任不同。
民事訴訟: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只由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
3、法律依據不同
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主要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4、訴訟的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
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
一、民事案件不會直接轉化為刑事案件。
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因違反訴訟、執行程序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轉化。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關部門進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同
1、目的不同
民事訴訟: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2、參與國家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主體為法院。
刑事訴訟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3、法律依據不同
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主要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擴展資料
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于這種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的附帶解決的,因此稱作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的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次判決宣告以前提起。在此期間沒有提起的,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一、民事案件
1、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
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
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點: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并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侵犯行政法保護的客體的屬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在于,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形式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代表法律進行制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案件性質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點: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被告人觸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就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區別
(一)、關于調解:
1、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
(2)對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處、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
1、民事訴訟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
(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四)管轄權的轉移
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審判組織的人數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對于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于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
(六)回避申請的決定權
1、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七)公開審理的情形
1、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2、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2、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九)近親屬的范圍
1、民事法律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贍養關系的親屬。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文件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
(十一)是否準許撤訴
1、民事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
(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于自愿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
1、民事訴訟中:
(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十四)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十五)上訴的期限和對上訴的限制
1、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種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2、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
(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
(十六)二審的審理范圍
1、民事訴訟中:
(1)第二審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2)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審的審理范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十七)二審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可以延長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審理對判決上訴、抗訴和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十八)二審維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
(十九)申請再審的期限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2、刑事訴訟中:法律對申訴和提起再審沒有期限的規定。
(二十)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1、民事訴訟中:
(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應當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十一)的適用條件1、民事訴訟中:
(1)拘傳屬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2)適用對象:只能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須到庭的,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
(4)法律沒有規定拘傳可以持續的最長時間。
2、刑事訴訟中;
(1)拘傳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2)公檢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必要時決定適用拘傳,不以經過傳喚為條件;
(3)拘傳持續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二十二)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的差異
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內涵與外延的區別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在內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
二者依據的法律不同,調整范圍不同,懲罰方式不同,訴的發起人不同。具體內容,請看視頻詳解。
二者依據的法律不同,調整范圍不同,懲罰方式不同,訴的發起人不同。具體內容,請看視頻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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