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幾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行為人罪行極其惡劣、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情況又沒有嚴重到必須立即執行死刑,于是最高院或高院判決應處行為人以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若符合相應條件,后果可能有:執行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限制減刑;重新計算死緩期間。緩刑,即判處一定的刑期且規定一定時間的考驗期,考驗期是指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犯相關規定,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不再執行死刑,而改判其他刑種。
緩刑和死緩有何區別
1、前提不同。緩刑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而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前提;
2、執行場所不同。緩刑是把犯罪分子置于社區里進行社區改造和矯正;而死緩犯是將犯罪分子關押于監獄進行教育改造;
3、考驗期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受原判刑罰的長短而不同,但是都在5年以下;而死緩的考驗期是固定的,即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緩刑考驗期滿之后,如果沒有違反相關條文,則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并進行公開宣告;而死緩則是在考驗期滿之后,沒有故意犯罪或被發現漏罪的,可能被減為無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當然,如果緩刑和死緩的犯罪分子都違反了規定,前者將被撤銷緩刑,而后者將被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由于緩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考察改造,不予關押執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權,并且這種權利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的,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對宣判前關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應再繼續關押。
雖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緩刑的期限作了規定,但實踐當中,有的法院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緩刑犯的執行不及時,致使部分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期執行是什么意思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緩期執行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
緩期執行分為兩種:緩刑,即判處一定的刑期且規定一定時間的考驗期,考驗期是指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犯相關規定,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不再執行死刑,而改判其他刑種。
一、緩期執行簡介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于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二、死緩與緩刑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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