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故意傷害罪 ,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 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 有期徒刑六個月 ;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 有期徒刑一年 ;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 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重處、輕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持刀、槍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在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傷害對象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緩刑適用但書】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 減輕處罰情節 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 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 故意傷害罪 論處。這些規定屬于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 構成故意傷害罪 ,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死亡行為的,應當 負刑事責任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68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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