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非法持有彈藥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于2008年聯合出臺的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司法解釋可以得到,非法持有彈藥罪的立案標準如下:(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值得特別說明的是,“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而“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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