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中,對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的認定,通常依賴于省級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材料。然而,不同的醫療機構由于醫生的專業水平、設備條件以及醫院等級的不同,所作出的診斷結果也會有所差異。此外,法律上并未對醫生的行為做出嚴格規定,這使得疾病的診斷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取保候審,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是指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于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確保其在接到傳喚時能及時到案。這種措施由公安機關具體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審: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取保候審不會導致社會危險性的;三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或者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引發社會風險的;四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仍未處理完畢,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具體執行由公安機關負責。這一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重大疾病保險法院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有: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于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
1、嚴重傳染病。
2、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3、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4、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5、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6、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7、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重大疾病案件會不會免除刑事責任
審查起訴階段確實構成犯罪的嫌疑人重大疾病不會免除刑事責任,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羈押的措施,如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判刑時可能監外執行。嫌疑人重大疾病不影響司法機關的正常偵辦,嫌疑人因重大疾病去世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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