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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21)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6-29 08:47:28

2021年酒駕處罰標準和處理方法

在我國對于交通規則有著明確的規定,我國是不允許酒駕的,如果被抓住是要進行相應處罰的,下面我為你介紹2021年酒駕處罰標準和處理 方法 _酒駕的標準及法律處罰規定,以供參考。

目錄

酒駕處罰標準

酒駕處罰相關知識

醉駕常見問題

酒駕處罰標準

(一)酒后駕駛:

1、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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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處罰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希望華律網我整理的知識我們可以知道,酒后駕駛、醉酒駕駛的處罰輕重不同,因此最好不要酒后駕車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如果大家還有 其它 需要了解的 法律知識 ,歡迎進行法律咨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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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常見問題

1. 酒駕標準是多少毫升?

20mg/100ml≤酒精含量<80mg/100ml

2. 醉駕標準是多少毫升?

酒精含量≥80mg/100ml

3. 酒駕和醉駕的區別?

第一、認定標準不同:酒精含量在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但小于80mg/100ml的,為飲酒后駕駛(酒駕);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駛(醉駕)。

第二、行政處罰不同:酒駕的違法情節比醉駕輕,因此行政處罰也相對更輕。

第三、刑事責任不同:僅有酒駕行為但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無其他犯罪行為的,不構成犯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醉駕未造成交通事故,也可按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承擔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4. 喝多少酒算酒駕?

很多人關心一瓶啤酒能吹出酒駕嗎?經粗略測算,喝一紙杯的啤酒血液酒精含量就可以達到20mg/100ml,構成飲酒后駕駛標準;喝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血液酒精含量就可達到80mg/100ml,構成醉酒駕駛標準。

5. 酒駕低于20怎么處理?

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mg/100ml的,未達到飲酒后駕駛的認定標準,不屬于酒駕,不屬于違法行為,不受行政和刑事處罰。

6. 酒駕吊銷駕照后多久能重考?

五年后。

7. 酒駕拘留多少天?

拘留是一種行政性強制 措施 ,適用于以下兩種情形: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第一次被查處不拘留,第二次被查處拘留10日以下。

(2)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拘留15日以下。

特別說明:大家要注意區分拘留和拘役:拘留適用于酒駕,而拘役適用于醉駕;拘留是行政處罰,拘役是刑事處罰。

8. 喝酒騎電動車算酒駕嗎?

視所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的情況而定。新國標對電動自行車的時速、重量,尺寸、功率等進行了限制,其中,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電動機功率不得超過400W。凡是在時速、重量、尺寸、功率等方面超標的,屬于機動車。若喝酒后駕駛此類超標車,且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屬于酒駕;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屬于醉駕。

9. 酒駕只吹氣不驗血算嗎?

根據法律規定,認定飲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標準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但大多數時候,交警僅僅讓駕駛員吹氣而未驗血。此時,如果駕駛員無異議并予以簽字確認的,吹氣檢測可作為認定飲酒后駕駛的證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若涉嫌醉酒駕駛或者駕駛員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抽血檢測血液酒精含量。因此,憑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可以用來認定飲酒后駕駛,但駕駛員可以提出異議并要求抽血檢測。

10. 酒駕肇事逃逸會怎樣處罰?

酒駕肇事逃逸是指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酒駕肇事逃逸將面臨如下處罰:

(1)行政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刑事處罰:i.若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無論血液酒精含量多少,構成交通肇事罪。ii.交通肇事后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1. 酒駕撞死人怎么判?

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且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或死亡三人且負同等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2. 酒駕 保險 公司是否賠償?

飲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仍將承擔保險責任。

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商業保險是否需要理賠,應依據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內容而定。

13. 酒駕 對子 女以后有什么影響?

若構成醉酒標準的,屬于犯罪行為,一旦定罪后會留案底。父母的犯罪記錄會對子女考取黨、政、軍、國企任意單位的政審造成不良影響。

14. 醉駕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是指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般最長為14天。

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將被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拘役一般為1到6個月。

刑事拘留和拘役不可混淆。刑事拘留系案件偵查階段的臨時性強制措施,而拘役是定罪后的刑罰。

15. 醉駕怎么判刑?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1-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2)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情節輕重,最高可至15年有期徒刑;

(3)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據情節輕重,最高可至死刑。

16. 醉駕有可能免予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嗎?

有可能。《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法 [2017] 74號)以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實施細則亦對醉駕免于刑事定罪和處罰進行了規定。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滬高法 [2017] 496號)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可以認定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從上述規定看出,若雖有醉駕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起訴;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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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不知道你是否想咨詢最新修改處罰程序規定,2021年07月0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針對行政處罰程序進行修改,并與當日生效,其中修改主要包含以下。
一、 修改背景
市場監管總局組建之初通過頒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以下稱《程序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以下稱《聽證辦法》),統一和規范了市場監管行政處罰和聽證程序,實現了一支隊伍執法、 一個標準管轄、 一套程序辦案,促進了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于7月15日起正式實施,對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適應市場監管執法實踐的需要,有必要對《程序規定》和《聽證辦法》進行修改。
二、 修改主要內容
《程序規定》共七章七十九條,修改后為七章八十七條,總計改動條文五十四條,其中修改四十四條,新增九條,刪除一條。《聽證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修改前后章數和條文數不變,總計改動條文十三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對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內容進行修改。如,對“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統一修改為工作日;對回避制度、出示執法證件、協助調查取證等內容進一步細化;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和固定違法事實、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作出原則性規定;根據新修訂行政處罰法對聽證范圍的擴充,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案件范圍作出相應修改;增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結合聽證報告提出的意見建議,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規定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的效力;新增“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等內容,保持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一致。
(二)增加回應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呼聲和關切、適應市場監管執法實踐需要的規定。如,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本部門確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本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適應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藥監部門也有設立派出機構情況的實際;增加異地管轄的內容,明確規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破除有的案件不宜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難題,提高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的整體效能;增加應當立案的條件、完善不予立案的審批程序,促進依法履職;對案件審核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加強事中監督;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確定法制審核、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更好地適應全國不同地方的實際情況;將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的期限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更好地適應執法實踐的需要;對不易保管的罰沒物資作出依法先行處置的規定,節約行政資源,防范執法風險。
(三)對部分條文和內容進行完善,增強系統性和協調性。如,考慮到市場監管部門和執法人員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貫穿行政處罰實施的全過程,將現行規章第十八條第三款調整到總則部分并作出相應修改;保持與《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一致,將網絡交易管轄權條款中的“電子商務”統一修改為“網絡交易”;制定現行規章第二十四條關于域外證據的規定時,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已于2019年修改,本次對該條作出相應修改。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條款廢止,廢止《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通知略)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第三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四條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后,稅務機關發現自己擬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應當予以改變,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第七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注明有關事項,并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第九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決定。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第十一條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      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告當事人和本案調查人員的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公開進行的聽證,應當允許群眾旁聽。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旁聽群眾可以發表意見。      對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第十二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本案調查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第十三條 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應當首先聲明并出示稅務機關負責人授權主持聽證的決定,然后查明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聽證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記錄員宣讀聽證會場紀律。第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所及事實進行詢問,保障控辯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意見,并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先由本案調查人員發言,再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      辯論終結,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征求意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第十五條 聽證主持人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再行聽證。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第十六條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第十七條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聽證秩序,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會場。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規定嚴重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第十八條 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后,封卷上交稅務機關負責人審閱。      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他們認為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他們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第十九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稅務機關負責人。第二十條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第二十一條 聽證費用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支付,不得由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承擔或者變相承擔。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格式      ×××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 )稅 字第 號      __________(納稅人識別號: ):      根據你提出的聽證要求,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舉行聽證,請準時參加。      本次聽證擬由_______________主持。你如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需要申請回避的,請于舉行聽證的三日前提出,并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了促進稅務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均適用本實施辦法。第三條 對各類稅務案件的調查取證由稅務機關的有關調查機構負責;對案件調查結果的審查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比較超脫的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負責。第四條 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對稅務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后,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建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權利。第五條 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并對陳述、申辯情況進行記錄或制作《陳述申辯筆錄》。第六條 調查終結,調查機構應當制作調查報告,并及時將調查報告連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審查機構。      移交的調查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      (三)告知情況;      (四)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五)處罰建議;      (六)其他。第七條 審查機構收到調查機構移交的案卷后,應對案卷材料進行登記,填寫《稅務案件審查登記簿》。案卷登記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案件來源資料;      (二)事實證據材料;      (三)告知材料;      (四)陳述、申辯意見記錄或《陳述申辯筆錄》;      (五)調查報告;      (六)其他有關資料。      案卷材料不全的,可以通知調查機構增補。第八條 審查機構應對案件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調查機構認定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適用的處罰種類、依據是否正確;      (二)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事實、證據是否成立;      (四)經聽證的,當事人聽證申辯的事實、證據是否成立。第九條 審查機構應在自收到調查機構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內審查終結,制作審查報告,并連同案卷材料報送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      審查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案情;      (二)調查機構調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和處理建議;      (三)陳述、申辯情況;      (四)聽證情況;      (五)審查機構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處理建議;      (六)其他。      聽證期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第十條 稅務機關負責人認為調查報告或審查報告有重大錯誤的,可以將案卷材料退回調查機構或審查機構重新處理。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自收到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之日起3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制作以下處理決定書報送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      (一)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予以處罰,制作決定書;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行政處罰,制作決定書;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制作決定書。第十二條 調查機構或其他執行機構應在處理決定書送達和執行以后將處理決定書和執行報告抄送審查機構備查。第十三條 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除適用所附四種稅務文書格式外,需要制作的其他稅務文書可參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的稅務文書格式。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四種文書格式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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