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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7-12 21:43:05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

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二百零三條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為五個階段。
  一、宣布開庭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如果被告人是少數民族不通曉漢語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如果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者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的,則需要延期審理。
  2.宣布案件來源。
  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某檢察院起訴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權、最后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宣布休庭。報法院院長或者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6.宣布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
  2.分別訊問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
  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 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
  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3.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審理。
  4.出示證據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
  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5.申請新證
  審判長問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要求出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6.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一項程序。
  
  三、法庭辯論階段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2.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3.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
  4,被告人陳述和辯解。
  5.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6.互相辯論。
  7.辯論中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的新的事實,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
  8.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
  9.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四、法庭調解階段
  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的,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
  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
  
  五、評議、宣判
  1.審判長宣布休庭。
  2.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
  3.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
  4.合議庭成員對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
  5.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制作判決書。
  7.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一審公訴程序為:
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第一百九十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開庭一審和二審程序不同,二審案件除了死刑案件必須開庭,其他通常不開庭。
一審案件的開庭程序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條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請問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程序?(詳細流程)

民事案件,一審和二審的開庭審理程序是否一樣?如果不一樣,二審的開庭審理程序是什么?謝謝。
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操作規范  一、開庭準備和開庭宣布
  1、庭前準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后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4)公開開庭的,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采訪的記者。
  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
  如發現有記者到庭采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如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另外可以特別提示: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
  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然后引領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在做準備工作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的,書記員應中止手頭工作,主持法官入庭儀式后,再恢復手頭的工作。
  準備工作就緒后,向審判長報告庭審前準備工作情況:
  (1)出庭的訴訟參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
  (3)經批準到庭旁聽采訪的新聞單位及記者有:……
  最后,書記員報告: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簡單核對即可。
  經征詢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是否有異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后,即宣布: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5、宣布開庭。
  審判長先敲擊法槌,然后莊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6、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現審理的是:原告XXX訴(與)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糾紛,于…(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受理時間)決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當事人、延長審限、召開預審庭等情形的,應一并予以說明。本案系再審案件、合并審理案件的,還應當說明。
  宣告審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本庭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7、介紹審判人員。
  審判長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已告知各方當事人。然后具體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并說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8、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并征詢申請回避意見。
  開庭前已經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事人確認知悉訴訟權利義務后,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回避?
  一旦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審查該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當事人確認不提出回避申請的,庭審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9、宣告庭審的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的,法庭將休庭評議后進行宣判。
  審判長還應強調: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揮,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應向訴訟參加人說明。
  10、訴訟指導。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的具體內容予以釋明。法庭也可以對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調查
  1、宣布法庭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對法庭調查順序予以說明:法庭調查一般按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2、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被告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如果超出訴狀范圍的,法庭可提示當事人另作補充陳述。當事人未提交訴狀或者逾期提交訴狀的,法庭應予以說明。
  實踐中,法庭認為組織當事人宣讀訴狀確無實際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讀訴狀”這一節。
  在當事人宣讀訴狀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組織當事人補充陳述。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作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補充陳述。
  法庭應引導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陳述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陳述的內容應避免重復。
  在當事人主動陳述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發問,以理清案情、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訟爭焦點。主持人宣布:法庭現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向當事人發問。
  對法庭的發問,當事人應如實進行答問陳述;同時,針對當事人的答問陳述,法庭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經過預審,并已組織當事人陳述的,法庭認為再行組織當事人陳述已無實際必要的,經作必要的說明后,即可直接進行歸納小結。
  3、歸納小結。
  主持人宣布:根據當事人陳述,結合案件的其他訴訟材料,法庭歸納小結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案的訴訟請求是:……。
  (2)當事人沒有爭議事實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者都認可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或者涉及國家、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沖突的外,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后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當庭宣布: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均予認可,足以認定。并宣告:以上經法庭認定的事實,無須當事人舉證、質證。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即可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后,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各方當事人均確認無異后予以確認。
  (4)法庭進一步調查的范圍如下……。
  法庭確定調查的范圍時無須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的范圍不以當事人訴訟爭議的內容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應予以釋明。
  法庭調查的范圍主要是案件事實問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則屬于法庭辯論的范圍,但對法律依據的有無以及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等發生的爭議,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范圍。
  法庭調查的范圍確定后,法庭還宣布: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范圍進行。
  4、當庭舉證。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事項應當逐一、有序地展開調查。
  在逐一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后,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請當事人當庭舉證。然后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和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以及證明對象等。由法庭調取的證據由法庭或者申請調取該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庭應當引導舉證當事人根據具體調查事項,有針對性地提供證據材料。具體包括:
  (1)書證和物證,應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復印件、復制品、者照片或者抄錄件等。
  (2)視聽資料,應出示原始載體并當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錄件等。
  (3)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出示證人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原件。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的,另按出庭作證的程序舉證、質證。
  5、當庭質證。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當庭質證一般以“一舉一質”或“類舉類質”的方式進行。
  法庭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辨認與辯駁。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并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法庭不得把質辯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制止當事人在質證中進行質辯。
  質辯至少進行一個輪回。即在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辯解。舉證當事人辯解后,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辯駁。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次的質辯。
  在質證中,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的反證的,法庭應當當庭組織舉證和質證。
  6、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有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傳喚申請,由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帶證人到庭后申請法庭傳喚出庭的,法庭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當庭舉證的過程中,舉證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向法庭提出。經法庭審查準許后,主持人即宣布:傳…到庭。
  證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請證人報告本人的基本情況,并說明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請證人當庭保證或者在保證書上簽名。
  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的一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事項,證人就其了解的事實作連貫性陳述;(2)舉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3)質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法庭根據需要也可以發問(一般在當事人發問后再行發問)。當事人或者證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證人回答發問結束后,主持人宣布:請證人退庭。可提示證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還要審閱筆錄和簽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傳喚。
  證人退庭后,針對證人證言,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說明和當庭質證。主持人先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說明。舉證當事人說明后,主持人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質證。法庭可以組織質辯。
  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專家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執行(除出具保證外)。
  7、當庭認證。
  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應當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認證結論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確認證據足予采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確認證據不予采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不予采信)。
  證據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證據缺乏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以致沒有證明效力,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2)該證據雖然有證明效力,但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比較證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至于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哪一具體事實的根據,可另行評議確認。(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可另行評議確認。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8、發問和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給當事人相互發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布: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對方當事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發問。經逐一征詢各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申請發問的,請發問。法庭審查確認后,指示被問當事人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9、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后,可以征詢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庭評議許可后,組織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如果法庭經評議認為無調查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證明的對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證據,法庭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如系“新的證據”,法庭應當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準備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如屬于無須舉證、質證范圍內的證據,可以駁回當事人舉證的申請。
  10、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和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三、法庭辯論
  1、宣布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范圍: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于法庭調查的內容,一般不應作為法庭辯論的范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應當經法庭許可;注意用語文明,不得使用諷刺、侮辱的語言;語速要適中,以便法庭記錄;發言的內容應當避免重復。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制止。
  主持人說明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分為對等辯論和互相辯論。
  2、對等辯論。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對等辯論。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辯論發言。
  辯論發言一般不宜重復訴狀的內容。
  一輪辯論結束,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下一輪辯論;如進行下一輪辯論的,應強調發言的內容不宜重復。法庭根據需要可限定每一輪次各方當事人辯論發言的時間。
  3、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互相辯論。
  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辯論發言的,可以向法庭舉手示意。經法庭許可,方能發言。
  在互相辯論中,當事人未經許可而進行自由、無序的辯論發言或者辯論發言的內容重復的,法庭應予以制止。
  4、法庭調查階段的回轉。
  在辯論中發現有關案件事實需要進行調查,或者需要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的,應當宣布:中止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后,宣布:恢復法庭辯論。庭審活動恢復到中止時的階段。
  5、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各方當事人辯論意見陳述完畢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四、當事人最后陳述。
  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一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過于臃長,法庭應當予以引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簡單重復多次的,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的,法庭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調解
  1、宣布法庭調解。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法庭要把握時機,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在法庭辯論之后,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庭應當組織調解。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沒有特別授權的,法庭不能當庭組織調解。庭后有調解必要和可能的,應當于休庭后組織調解。
  2、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詢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愿意調解的,法庭即可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主持人宣布:終結調解。隨即宣布休庭。
由于剛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情緒對立可能比較嚴重。法庭應注意調整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征詢當事人調解意愿和開展調解工作。即使不能當庭調解,但確有再行調解的必要和可能的,應當在休庭后進一步作調解工作。
  3、組織調解。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現由法庭組織調解。
  法庭調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調解方案,征詢被告的意見。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被告拒絕的,則由被告提出新的調解方案,并征詢原告的意見。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庭可以再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
  (4)當事人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庭可以提出調解方案,并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庭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后,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調解成功后,審判長宣布閉庭。
  4、終結調解。
  調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調解結束。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沒有進一步調解必要或可能的,應當休庭評議,及時作出判決。
  六、休庭、評議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審判長先宣布:現在休庭,然后敲擊法槌。
  宣布休庭后應告知當事人復庭的時間;如果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的時間或者交待: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民事案件開庭審理分為四個步驟: 

(一) 庭審準備

(二)法庭調查(兩個內容:事人陳述;出標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具體內容如下:
(一)庭審準備:其中證據交換
證據交換僅適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則不應適用。證據交換非庭審質證。證據交換的作用在于證據梳理、爭點整理,使當事人通過交換證據,了解案情,為庭審質證作準備。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切忌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力進行無休止地辯論。證據交換可否替代開庭審理。證據交換屬于庭前準備程序的內容,切不可替代開庭審理程序,除當事人即時履行義務、達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主張的全部事實予以確認的外,都必須通過開庭審理,進行質證、辯論。
同樣,開庭審理時,亦不能進行證據交換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么,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法院均已記錄在卷,庭審時,審判人員只需將此情況予以詳細說明,并記入開庭筆錄,無需重新質證,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為經證據交換當事人確認無異的證據,當事人在以后的庭審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后,再釉訴訟代理人補充。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證據出示: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抽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各類證據按以下順序出示,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1)證人證言。證人經當事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應當出庭作證。作證前,審判人員應當對證人的身份進行確認,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要求其客觀真實地提供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并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證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為了保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2)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在法庭出示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包括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出示書證、物證應當由法警進行,出示視聽資料時必須當庭播放演示,必要時由錄制人員到庭說明錄制過程和情況。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致的,可以出示復制件、復制品。

(3)鑒定結論。當事人出庭時,由鑒定人或審判人員當庭宣讀鑒定結論,并接受當事人質詢。
(4)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由勘驗人或審判人員當庭宣讀。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法庭決定。
***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后再予以認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這里的“新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或經準許重新鑒定、勘驗所得的結論,必須再次開庭質證。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對本次開庭情況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第二 次開庭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已經調查、質證并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復審理。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的情況下,-般先由原告發言,然后由訴訟代理人補充。發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不是對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答辯的簡單重復,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發表意見和辯解,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審判長可以根據案情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輪辯論結束后當事人要求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但不得重復第一輪辯論的內容。
法庭辯論時,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匙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可以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查清后再繼續辯論,如當庭難以查清,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后進行。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當即履行完畢,不要求發給調解書的,應當記入筆錄,在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判決。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堤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1.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應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確定案件的性質,認定案件的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地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后的處理。合議庭評議案件,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要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書記員制作,經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歸檔備查,不得對外公開。評議結束后,應制作判決書,并抽合議庭成員簽名。
2.宣告判決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  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 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在合議庭評議后,由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并宣讀裁判。宣判后,10日內向有關人員發送判決書。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參考資料:“個人圖書館”網頁鏈接

1、 宣布開庭。

2、核對當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權限。

被告 (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

3、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4、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5、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回避。

拓展資料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案件開庭程序,我們就這個進行,一定的程序規范。

刑事訴訟開庭審理流程如下:(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第一小點,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5.調取新證據。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三)法庭辯論(四)被告人最后陳述(五)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公訴案件到開庭需要那些流程

法院開庭到審判需要的步驟是:

1、宣布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后,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并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和鑒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布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并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回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公訴案件到開庭需要的程序: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后,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于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

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

5、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6、第一審程序的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糾正意見”。

擴展資料:

公訴案件包括的案件:

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公訴案件是指除了自訴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訴案件

如果是公訴的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最長可達七個月,當然這是針對復雜疑難的案件,一般的傷害案件不超過兩至三個月,接著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一般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接著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對于傷害案件,最多一個半月審結,這樣加起來最長大概五個半月。
如果是自訴案件,也就是被害人直接去法院起訴,如果被告被羈押的,那么則和公訴案件一樣的審理期限,如果被告沒有被羈押,一般應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特殊情況可延長3月。
上述都是普通程序,如果適用簡易程序,法院受理后應當在20日內審結,而傷害案件如果情節較輕,可能判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且案件清楚,證據充分的,是可以使用簡易程序的。
總結一下,公訴的傷害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時,從立案到審結六個來月,都是法律允許的;適用簡易程序時,四五個月。
自訴的傷害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時,一般不超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時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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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http://tieba.baidu.com/p/4337247758法律咨詢律師。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如何申請旁聽??

我朋友是犯的盜竊罪(盜竊電動車未遂),進看守所整整一個月了,已經逮捕了!rn請問各位律師朋友以下問題:rn1.他大概什么時候才能判下來呢?rn2.我能不能到法院旁聽呢?rn3.法院公告欄貼出的開庭通知在哪里能查到呢?網上可以嗎?我朋友現在在北京順義看守所。要是開庭應該也會在順義法院是嗎?rn4.聽說旁聽要辦旁聽證的,我是他朋友,不是家屬。可以辦的到嗎?提前多久辦呢?謝謝大家了
  按實際情況,只要公開審理的刑事案件,同時旁聽人員符合相關規定及遵守相關規定的,可以進行旁聽。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八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要時,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聽的人。
  第九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三)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 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攝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只要是公開審理的案件,必須允許旁聽,一般情況下,只要憑身份證就可以進入法庭了。有些案件需要時,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不一定滿足所有人的旁聽愿望,所以必須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八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要時,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聽的人。
  第九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三)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1.判決時間不一定
2.可以旁聽
3.去順義法院辦理
4.拿身份證就可以辦理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1 這個時間不好確定
2 可以
3 應該是在順義法院門口的公告欄里就能看到開庭時間等,開庭不一定在順義法院
4 可以辦,拿身份證去旁聽就可以,不用提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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