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私了能撤案嗎
刑事案件私了能撤案嗎1、自訴刑事案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撤案。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宜調解和撤案。2、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一般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可以撤訴的,是否撤訴由檢察機關判定。如果是自訴案件,一般可以在判決前繼續溝通,被告人如果取得受害人諒解,在量刑時可以考慮從輕處理,被告人還可以和受害人最終取得自行和解甚至撤銷案件。對于自訴刑事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下列情況的,可以撤案,如果不符合的則不能撤案: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存在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七十九、 將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第二百零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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