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為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以下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一、減刑(一)減刑的概念我國1997年刑法典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所謂減刑,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把原判較重的刑種減輕為較輕的刑種;二是把原判較長的刑期減輕為較短的刑期。(二)減刑的適用條件根據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可分為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兩種。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但實質條件有所不同。對于犯罪分子減刑,應該具有以下適用條件:1.對象條件,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實質條件,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此外,刑法還規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3.限度條件,是指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后,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對于減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條和有關司法解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對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減刑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三)減刑的程序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9條的規定,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二、假釋(一)假釋的概念我國刑法典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所謂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可以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二)假釋的適用條件根據刑法典的上述規定,假釋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1.對象條件,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適用假釋。所謂“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實際執行10年以上。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那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此外,為了使適用假釋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典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結實,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3.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才可以假釋。這是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的實質性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不致于重新犯罪,能夠遵守刑法典第84條規定的行為規范,不會發生刑法典第86條所規定的嚴重違反有關假釋監管規定之情形。4.限制條件,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三)假釋的考察及法律后果假釋是附條件地提前釋放犯罪分子的一種刑罰制度,其所附條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以內應當遵守一定條件。此處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假釋的考驗期限,應當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原判決附加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典第85條、第86條的規定,假釋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種:(1)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典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方法實行并罰。(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典第70條所規定的“先并后減”方法實行并罰。(3)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4)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沒有上述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四)假釋的程序根據刑法典第82條、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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