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調解后還會二次開庭嗎
法庭辯論終結后判決前還能第二次開庭。法庭辯論終結后,應當進行調解,間解不成的及時做出判決。但司法踐中,存在著大量法庭辯論終結后第二次開庭的情況。一個案件開庭的次數和每次開庭的時間間隔,法律沒有詳細規定,沒有限制性規定,僅規定了案件的審結期限,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
因此,開幾庭,間隔多少時間,主要是由案件承辦人(即法官)根據審理情況確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六個月審結。一般情況下,只開一次庭(法院開庭宣判除外);但具有法律規定情形或者根據具體案情須再次開庭的,法院會根據案情決定再次開庭。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刑事案件判決一般在當眾法庭宣判,一般都是在法庭上宣判的,比如說:宣判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執行。這都很明確,而且都是在法庭上宣讀的。如果沒有判決有可能還要二次開庭,或許還在收集什么有效的證據,足夠確定判刑。假如要二次開庭的話,法院會再次通知的,一般都是在閉庭的時候會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刑事案件為什么要開兩次庭
法律分析:法院一審二次開庭屬于正常現象。在法院訴訟中,經第一-次開庭審理后, 如果承辦法官認為第一次開庭沒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況、或認為有些證據和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調查的、或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雙方質證等情況,都可以決定進行第二二次開庭,甚至第三次開庭,只要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一般屬于正常合法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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