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幾種執行方式
死刑執行方式是,對死刑犯罪分子,可以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
死刑立即執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執行死刑命令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然后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后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辦法:
1、進行改判。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罪犯確實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按照死刑復核程序予以改判;對正在懷孕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予以改判;
2、恢復死刑的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原判決沒有錯誤;或者確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的犯罪事實等情況不屬實;或者罪犯雖有揭發犯罪事實等立功表現,但不需要改判,仍然應當執行死刑的。對這種情況,必須由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次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復死刑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停止 執行死刑 的情形都有哪些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 立功 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 死刑 是如何執行的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 死刑立即執行 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 羈押 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雖然現在我國還保留的有死刑,但實際上一貫堅持少殺慎殺原則,除非是那種罪大惡極十惡不赦的罪犯,否則一般都不會輕易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此時判處 死緩 的情況反而居多。而在 死刑執行 之前,如果存在上述三種情形之一,那也是可以停止執行死刑,可以有最高法作出裁定,看是否需要改判。
死刑有幾種執行方式
死刑有兩種執行方式。在我國執行死刑方式兩種,即槍決和注射。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死刑執行什么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1、停止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于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一般只能由中級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對犯罪分子作出死刑的判決。而在判處了死刑之后,還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因此在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死刑之后,最終其實不是一定就會被執行死刑的。而至于中國死刑執行方式,其實主要就是槍決和注射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相關推薦:
詐騙怎樣立案(詐騙如何報警才能立案)
立案標準規定(公安機關立案的標準條件是什么)
左眼十級傷殘賠償(工傷致使一只眼睛幾乎失明如何索賠)
職工怎么賠償(職工賠償金怎么算的)
尾骨骨折車禍賠償(車禍導致尾骨骨折的賠償標準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