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這是就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
同時,《國家賠償法》第四條還就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作出了規定。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就可能需要行政賠償。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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