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我國國家賠償?shù)囊?guī)則原則:1、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和標準。2、違法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客觀:一、國家賠償方式我國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一)支付賠償金(二)返還財產(三)恢復原狀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指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xiàn)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著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因為損害的發(fā)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的發(fā)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依據(jù)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fā)生過程中過錯程序分擔責任。(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guī)定不應國家賠償?shù)膰也回撠熧r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jù)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為仍不屬于國家賠償?shù)姆秶孩倭⒎ㄐ袨榧俺橄笮姓袨椋虎谲娛滦袨椋虎酃泄苍O施因設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yī)院在業(yè)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shù)恼{整范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wèi);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zhí)行措施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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