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堅持政府監管、經營者自律、行業規范、消費者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經營者、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職責。第五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費者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消費者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確定其常設辦事機構,配備必要人員。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消費者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在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站。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倡導守法誠信經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第七條 消費者依法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獲得消費和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監督權,以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第八條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和場所,其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店堂裝飾、商品陳列、網絡環境等,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者應當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公共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或者完善相關設施設備,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孕婦等提供便利,保障其消費安全。
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發生危險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經營者應當及時給予必要的救助。第十條 消費者的身份信息、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財產信息、消費記錄等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
經營者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非法加工、公開、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恪守社會公德,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诮洜I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等法定證件;采用網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其電子鏈接標識;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
?。ǘ┧猩唐坊蛘叻諔敯凑找幎鞔a標價,明確標示品名、規格、等級、產地、計價單位、價格等;
(三)根據商品性能可以當場調試的商品,經營者應當當場調試,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不得銷售未按照國家規定檢驗、檢疫的進口商品;
?。ㄎ澹┎坏眠`背消費者的意愿強制消費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二條 經營者需要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應當自營業執照核準登記之日起滿六個月后方可發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設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滿時消費者可以要求續期或者按照約定退款。經營者擅自提高服務價格、降低服務標準、延期開業、停業、歇業、變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主體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回卡內余額。消費者因居住地變化、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需要轉讓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經營者應當允許,并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協同監管平臺,歸集經營者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加強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什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是經濟法。
主要是指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最重要的主體是消費者,而保護的核心則是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相關法律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另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也應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四項原則,具體如下:
(1)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原則;
(2)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4)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原則。
該四項原則不僅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指導思想,也是市場經濟里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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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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