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刑包括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被執行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沒收其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罰金: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
沒收財產作為一種財產刑,在我國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情節嚴重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沒收罪犯的一部或全部財產,不僅是對他們的懲罰和教育,同時還可以防止他們利用財產繼續進行犯罪活動。那么沒收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沒收財產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確定: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于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于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于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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