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和審判長的區別
審判員和審判長的區別如下:
1、工作內容不同,審判員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獨任審判案件,審判長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2、工作性質不同,審判員指的是在合議庭和獨任庭中具有法官資格的審判人員,審判長是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3、工作目的不同,審判長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
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
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
審判長主持庭審、組織評議案件,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權利平等。
審判長的職責有哪些
1、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調解、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業務輔助性工作;
2、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庭審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
5、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制作裁判文書,審核合議庭其他成員制作的裁判文書;
7、依照規定權限簽發法律文書;
8、根據院長或者庭長的建議主持合議庭對案件復議。
法院執行款是這樣分配的嗎
你好,我用親身經歷告訴你答案。
以下情況前提是你與其他申請人都是普通債權,沒有優先受償權。被執行人為個人自然人,不是公司法人的情況下。
情況1:如果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足夠清償你和其他申請人的債務。就是按照今年1月1日新實施的 執行規定55條第一款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順序清償。這里說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包括你與其他申請人所查封的財產也包括你們沒有采取措施的財產,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法院所有能查詢到的財產。
情況2:同上,被執行人名下所有財產不足以償還你和其他申請人的債務。即總財產價值明顯不夠償還債務總額。就要依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申請人提交財產分配申請書后 執行局應該做出財產分配方案 原則上是按比例分配。當然分配方案的結論只有兩種可能
1:允許申請人參與分配,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2:不允許申請人參與分配,按照采取執行措施先后順序清償。
無論結果怎樣肯定會有人覺得不公平。憑什么我是首封債權人卻要讓輪候查封債權人來參與分配,而且是按照債權比例?首封債權人需要上交一份 反對參與分配申請書。這時候 申請人收到反對申請書后 可以將提出反對意見的首封債權人以及被執行人列為被告提起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具體允許還是不允許分配在開庭中審理。
這里面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假如被執行人欠你5萬元,而欠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50萬元。也就是說申請人的債權是你的十倍,他要參與分配執行款的百分之90。如果拍賣物只拍賣了10萬元,申請人要分9萬元,而首封債權人只分得1萬元。大家覺得公平嗎? 很顯然,不公平。
但是我的親身經歷告訴大家:法庭叢來都不是講理的地方,只講法律和規定。我與被執行人案件經歷近3年。執行期間經歷18個月所有費用都是我承擔,千辛萬苦把被執行人名下資產拍賣了61萬元,但被執行人欠我57萬元,這時候另一個申請人以近600萬的債權申請參與分配,是我債權的十倍還要多。把我列為被告方提起訴訟。我是原告用合法途徑通過法院要錢,現在卻變為被告,你們說合理嗎?
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程序
一、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3、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
4、對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
5、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6、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1、審查
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應由內勤登記并填寫《刑事立案監督線索登記表》,認真全面審查;對于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經科(處)長批準,轉有關部門處理。
2、調查
在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之前,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方案要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批準,調查應當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立案。調查要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使用強制措施;調查要秘密進行,不暴露意圖,一般不接觸犯罪嫌疑人
3、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審查不立案理由
4、審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即主動糾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檢察院不必再發《通知立案書》。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馗嫔暝V部門審查后,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制作《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6、通知立案的標準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應當從嚴掌握,一般應是能夠逮捕、起訴、判刑的案件。
7、決定通知立案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8、送達與告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備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立案監督中,不得進行偵查,但可以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所依據的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9、通知立案后跟蹤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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