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你在簽收的時候就看出來是假貨,建議大家直接拒收商品就可以了。
一旦簽收之后退款不如直接拒簽省事。收到貨后如發現是假貨,先跟賣家協商退款。
2、如果賣家不同意退款,我們就要盡可能的收集有關假貨的證據。
拍照也好請有關部門鑒定也好,只要能證明物品是假貨就可以了。證據足夠有說服力的話電商是會準許退款的,你按照地址把貨物發回去,收到退款后不要這么輕易就算了,我們可以點擊申請售后來索取你退貨的郵費。如果賣家有假一賠三的特色服務,我們還可以要求賣家進行三倍賠償。同時,我們還可以在電商交易平臺上舉報賣家的假貨商品。
3、如果在網上買到假貨,賣家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明知店鋪的欺詐行為而無作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在明知情況下售賣假貨,已經形成了消費欺詐。維權中最方便的渠道,是直接與店鋪和第三方平臺協商。店鋪的銷售承諾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需要自行遵守。如果協商不成,建議消費者在有聊天記錄和發票等證據情況下,去法院起訴。并且第三方平臺應該對店鋪進行嚴格的管理。如果出現了假貨,第三平臺應該首先要求店鋪對消費者進行損害性賠償時,為防止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再次進入市場,電商平臺應該完善相關機制,對于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在退貨后應該進行銷毀,也可以引入行政力量,政府部門去查處,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銷毀、查封,吊銷店鋪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p>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買到假貨可以要求“退一賠三,五百兜底”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購買到假貨后,賠償的標準要依據假貨有沒有造成人身損害而定,如果有造成人身損害的,可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和購買假貨損失的賠償兩種。
1、人身損害賠償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購買假貨損失的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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