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規定詳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辯護律師有權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會見和通訊;
若獲得法院或檢察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亦可同樣操作。
在持有相應執業證書、律所證明以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的情況下,辯護律師請求與在押犯人會見時,看守所必須盡快安排,最晚不得超過48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律師進行刑事看守所會見流程
已涉嫌構成犯罪,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建議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了解罪名、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了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的口供等,并盡量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后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的最大利益。
刑事案件律師會見規定
刑事訴訟中,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時間規定有所調整。新刑訴法將聘請律師的時間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并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需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全面遵循律師法規定。
新刑訴法簡化了會見手續,律師只需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進行會見。同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再被監聽,且取消了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派員在場的規定。
律師會見程序亦有改變。對于一般案件,律師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會見請求,看守所需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律師會見需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然而,“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引發新問題,且若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關于會見范圍,新刑訴法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需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但同時,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這意味著,律師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范圍實際上比現行法律規定有所擴大,但同時對特定案件仍需經過偵查機關許可,律師會見權的范圍相對減少。
刑事案件判決后多久會見律師
在刑事訴訟程序完結之后,被指控人在收監候審期間有權隨時委派或變更其辯護律師,這并未設定任何明確的期限規定。然而一旦被指定的律師得到授權,則有資格立即啟動會面程序。但在實務操作中,詳細會面時間往往受到羈押場所工作安排及預約制度的制約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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