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抵押擔保貸款,對于抵押物是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在訴訟時效內,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法院是會受理的,但過了這個時效訴訟,法院有可能不受理。那么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者的差異非常明顯。
很顯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賦予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超過后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這種規定的理論依據在于,認為抵押權系獨立的物權,其不應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物權法》已將抵押權的實現期限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直接掛鉤,使二者在司法保護期上完全重合。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將歸于非強制力保護的范疇,使之喪失了依據舊法可以享受“緩期兩年”的特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人訴訟時效要多久
擔保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權利人得知權利受到損害或者應當知曉時開始計算。
一旦超過三年,對方當事人將享有時效抗辯權。此時,當事人通常無法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出自《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此條款表明,所有權人有權在其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及擔保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需確保不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簡單來說,若涉及擔保的爭議,訴訟時效為三年。超過此期限,對方可能不再有被訴的權利,當事人需慎重考慮采取法律行動。
民法典關于擔保期限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擔保期限的規定民法典規定,擔保的期限依據擔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擔保物權擔保的,主債權消滅后,擔保物權就消滅。如果是保證擔保的,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的,自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后6個月。
【法律分析】
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司法實踐中,亦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于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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