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第二款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應當報請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而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有一般是侵權的行為地,或者損害的結果地,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檢察院進行管轄,如果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不能行使管轄權,可以由上級的人民檢察院指定人民檢察院管轄。
一、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是“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種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在損害公共利益時,才可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如果針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則不屬于本條公益訴訟的范圍,而屬于一般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盡管代表人訴訟涉及眾多當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確定,訴訟目的是為維護個人利益,故仍然屬于私益訴訟。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兩類案件,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穩步拓展。鑒于民事公益訴訟還處于初步施行階段,目前的適用范圍應暫限于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兩類情形為宜。
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
確定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首先要準確把握民事公益訴訟的定位。民事公益訴訟是司法行為,要與行政行為相區分。對屬于行政管理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當事人可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行政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要審查其是否已經用盡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執法措施,如果行政機關還可以通過行使行政權力來制裁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則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其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益訴訟屬于民事訴訟,要與行政訴訟相區分。當事人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或對其處理決定不服等事宜提起的訴訟,系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能作為民事訴訟受理。
綜上所述,民事公益訴訟可以進一步增強國家環境法律體系的整體有效性,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對于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可以保證公眾能夠充分參與到保護社會公共環境權益,滿足法治要求并有助于公眾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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