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執行公證文書的手續有哪些?
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手續很簡單,借款雙方(如果有擔保人,那擔保人也要)帶著身份證到公證處直接辦理即可。辦理的時間約需要一至兩小時,視當事人的多少而定。當然,為了更好地規劃自己的時間,去之前提前和公證員預約時間會更好,以免等候。
二、強制執行公證的優勢
1、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免去一審二審程序,節約時間。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據本條規定,如果借款合同有公證機關的強制執行公證,一旦對方欠錢不還,您就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強制執文書,就可以省掉一審和二審的程序,直接進入執行程序了。
2、避免公告送達的問題。
如果您的借款合同做了強制執行公證,公證機關在合同中都會要求加上關于通知送達地址等條款,相應的各類公證文件只要送達相應地址就視為送達了。這一招對于對付跑路的欠款人特別有效。否則,如果要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送達已經跑路的或者故意不接收文書的被告(現在不少被告都采用這種手段),光兩審程序中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和判決書。
3、直接保全財產,節約維權成本。
因為強制執行公證是直接進入執行程序的,所以如果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凍結,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否則,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財產,還得向法院交納財產保全費用,并提供與保全金額相當的擔保物,往往也不是一筆小的數字。
4、有限排除異地管轄。
強制執行公證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財產所在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您所在的地方有被執行人的財產,那么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申請執行了。否則,由于很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履行地點不明確,需由被告所在法院管轄。現在人們流動性很大,往往又沒有直接證據表明經常居住地在哪里,很容易出現只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經常費時又費力。
總的來說,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合同或者給付協議雙方商定,如果有一方不按約定執行時,另一方可以享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而作出的公證。公證處收到強制執行公證的申請后,符合規定則會出具公證書
一、公證處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是什么?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公證首先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4、《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強制執行時,申請人需要提交證明材料
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恰當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申請強制執行時,申請人需要提交證明材料:
身份證明:
1、自然人應提供的身份證件:
(1)、戶口簿(戶籍證明)、身份證、護照、通行證、臺胞證、旅行證等。
(2)、委托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有效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2、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供的身份證件:
(1)、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金融機構營業執照、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3)、委托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的委托書、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樣式;、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三、強制執行公證不予執行的情形
依照法律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以下前四種屬于“公證文書確有錯誤的”,第五項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
1、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2、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委托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3、公證債權文書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4、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強制執行的;
5、人民法院認定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公共利益,裁定不予執行的。
強制執行公證不一定能夠順利執行,有一些情況是不能執行的,包括公證的債權文書是不能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債權文書沒有表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的時候同意強制執行的情況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