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必須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詳細的財產保全申請書,說明保全的必要性和保全對象。
2. 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及其對立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營業執照等。
3. 保全財產相關的證明材料:提供被保全財產的具體信息,如銀行賬戶、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
4. 雙方糾紛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通信記錄、鑒定意見等,以證明雙方確實存在糾紛。
法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將在48小時內裁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將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請人繳納保全費并提供擔保物。如果申請人不提供充分材料,法院可能會駁回保全申請。因此,申請人應確保在申請保全時,已準備好充分、準確的財產信息及相關證據。
訴訟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
1.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單包括:
-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 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 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如果被告是法人,需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如果被告是自然人,需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系。
(律師取證需帶資料:律師執業證原件、調查取證的證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書復印件,授權委托鏈早書復印件,不收費,當場辦理)
2. 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 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
- 律師事務所函
- 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地產權中心打印的房地產登記表,需授權委托書復印件,房地產權號,工本費50元)
- 擔保函(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字)
- 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 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 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權中心開無查封、抵押記錄的證明)
- 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必須在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立即執行。
5. 當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內必須到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網友咨詢: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律師解答: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明確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如保全對象、數量、種類、性質、價值、所在地等),如果申請保全多項財產的,應注明保全每項財產限額;寫明較為詳細的事實與理由;寫明申請采取適當的保全方法,但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由法院決定。
2、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3、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相關身份證明、委托材料。
4、申請人主張的案件法律關系的相關證據材料。
律師補充: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前保全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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