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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后沒立案(拘傳訊問是不是已經立案了)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6-03 18:12:03

傳喚是不是已經立案了

傳喚不一定已經立案了,具體情況如下:
1、傳喚不一定是立案了。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傳喚已經立案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傳喚的四個條件如下: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種形式:
1、口頭傳喚,是辦案人員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2、強制傳喚,是辦案人員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采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3、傳喚證傳喚,也叫書面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5、拘傳,是公安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傳喚不一定已經立案了,具體情況有傳喚不一定是立案了。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已經立案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傳喚必須是在立案之后嗎

刑事傳喚不是必須是在立案之后。在公安機關還沒有正式立案之前,也可以傳喚相關人員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畢竟公安機關也需要進行過初步的調查之后才決定是否立案的。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的進行,傳喚時必須統一使用傳喚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口頭傳喚。
刑事傳喚的原因有什么:
1、刑事上的傳喚,前提是刑事立案,傳喚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則只能使用詢問通知書而不是傳喚證;
2、治安上的傳喚,在治安管理中,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也可以進行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的程序】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沒有立案可以傳喚嫌疑人嗎

法律分析: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能傳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不需要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傳喚,既然沒有立案,公安機關就沒有傳喚的權利,但是公安機關可以向知道案情的這些人進行調查取證。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傳喚與拘傳的最大區別在于是否具有強制性,即: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必要時可以使用戒具;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僅是要求被傳喚者按指定的時間自行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問話。其本身不具有強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未立案能否使用傳喚

未立案能使用傳喚,具體如下:
1、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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