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一般幾個小時可以結束
【法律分析】
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當事人保證所留的聯系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到。除此之外,法院立案后,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起訴時,如果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當事人也可以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一審刑事案件: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證據舉證責任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個訴訟案件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所以說想要進行訴訟,那么證據是必不可少的。一、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及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規定第七條又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要權利。二、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條件有哪些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2、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于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3、證據的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開庭前完成。如果是屬于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三、民事訴訟證據包括什么1、書證、物證。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2、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3、當事人陳述。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5、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6、現場筆錄。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7、勘驗筆錄。勘驗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對二審判決不服,向哪個法院申請再審
不服二審判決,向作出二審判決的中級法院或者它的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一、刑事案件二審不服怎么辦
對刑事案件的二審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申訴期間不能停止二審判決、或者裁定的執行。
二、不服二審判決申訴期限
一般是6個月內。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三、申請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是多久?
申請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行政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所依據的證據失實或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認定事實的新證據,等等。違反的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申訴立案后多久進入再審
一、刑事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是多久
當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一)申請再審當事人的舉證時限
對于申請當事人關于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使用了“申請再審時”的提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本意,是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限定于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時限”是相對于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但是,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任意提出再審新證據,顯然不利于盡快固定爭點,不利于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為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申請再審當事人提供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證據釋明制度,對于涉及到原審裁判事實認定的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新證據,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舉證的不作為再審新證據對待處理,通過法院的釋明,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當事人有效地舉證,同時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再審新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僅對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作出了規定,卻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可否提供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再審一方的再審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完全具有抗辯性地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權利。只是其提出的證據應當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提出的抗辯。
再審新證據往往是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對方當事人可能并不知悉,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時限及逾期的后果,以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舉證權。由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證據,可能啟動再審,也可能不啟動再審。因此,對方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時限,并無相對確定的時間可供掌握。對于申請再審時提出了再審新證據的都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可以將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與聽證制度相銜接。對于提出再審新證據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并將對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睥舉證時限確定為聽證會召開之日。
一般來說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也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意味著在經過二審法院審判之后,那么就是終審判決了,此時不允許當事人在提起上訴。但有些時候卻是存在二審判決錯誤的情況,此時符合條件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再審,也就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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