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乳奶水videos喷奶水,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成人av,成人影,久久久蜜臀国产一区二区,免费观看一区,麻豆xxxhd

刑事推定運用(刑事訴訟中的推定及推斷 推論辨析)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6-09 17:01:57

證據應用的基本步驟包括

刑事證據運用的內容包括證明對象的確定和證據的收集、證據的審查分析、舉證、質證、認證、是否達到證明標準的判斷和案件事實的認定等。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案件事實無法直接運用證據來證明,需要借助于刑事推定來認定犯罪。但是推定也是有前提的,它并不意味著不需要證據,它是建立在一定的證據證明的基礎上,或者案件中只有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等情況下。因此,推定與證據也是密不可分的,以證據直接證明和刑事推定是認定案件事實上的兩種方法,而刑事推定僅是證據直接證明的必要補充。      刑事證據運用實際上是一個前后相互銜接的流程。其中,證據的收集是證據運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證據的收集,證據的運用就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從談起。舉證、質證是證據運用的具體體現,認證是對證據運用的單個或單組的確認和評判,是否達到證明標準的分析是對全案證據運用的綜合評判,認定案件事實是運用證據的最終目的所在。      (一)證明對象的確定和證據的收集      收集證據應有目的地進行,這個目的就是證明對象。收集證據應圍繞著證明對象來進行,在收集證據時應考慮所要收集的證據是要用來證明什么,在收集證據前必須確定證明對象,收集證據圍繞證明對象進行,這樣才能保證收集證據的質和量達到應有的要求。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和分析      審查判斷證據的內容很豐富,包括證據的合法性、相關性、客觀性和真實性。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包括:依照法律規定審查證據的可采性,根據證據之間是否相互印證,依照經驗法則、矛盾法則、發展法則和邏輯法則等來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      (三)舉證      在刑事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一般情況下由檢察機關或自訴人來舉證,承擔舉證責任。檢察機關或自訴人的舉證必須達到相應的程度,使自己的指控犯罪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一般情況下,被告方不負舉證責任,但他有權提出相應的證據來否認指控犯罪的主張,舉證對他來說是一種權利。但在特殊情況下,被告人也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被告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的主張。      (四)質證      質證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證據的客觀真實、合法和相關,它就像來自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光線”,“照亮”案件事實。質證原則是證據運用的基本原則之一。      (五)認證      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經過對方質證后,是否合法、有效、與本案相關、客觀真實等,都有待法官予以認定,這稱為法官認證。由于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所以認證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認證并完全不等同于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有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之分,一些次要證據的認定并不等于該案的基本事實得到了確認,只有案件的主要證據,特別是基本事實方面的證據得到了認定,案件事實才可能得到確認。      (六)刑事推定      在證據運用過程中,有時存在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的情況。推定必須以其他的證據事實作為前提和依據。      (七)證明標準的判斷和案件事實的認定      案件中的證據依照其證明對象的不同分別證明著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對象等,全案的證據綜合起來就證明著整個案件事實。對整個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達到了應有的證明要求,這就牽涉到證明標準的判斷。證明標準的判斷不僅牽涉到對單個證據的審查認定,還牽涉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關系的分析及全案證據的綜合判斷。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單個證據只能確認其合法性,而難以確認其相關性(是否與客觀的案件事實相關)和客觀性。證據的真實性和相關緊密程度往往要通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來判斷的。只有確認了證據的客觀性和相關緊密程度,才能對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認定的判斷。

論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指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應當享有無罪的權利,并在合法程序下受到保護。該原則體現了法律對于人權和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和避免司法錯誤。其主要包含如下內容:1.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應當享有無罪的權利,除非經過法定程序判定其有罪。2. 被告人可以拒絕供認自己有罪,而不受任何不利影響。3. 案件證據必須充分、確鑿,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4. 若證據不足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則應當宣告其無罪。無罪推定原則體現了法律上對人權和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維護司法公正性和促進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同時,也保護了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防止司法錯誤給個人和社會帶來的不必要損失。

在實際刑事訴訟中,如何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為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落實,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 加強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對于法律知識的認知水平,在實踐中貫徹無罪推定原則。2. 改進司法機制,優化刑事訴訟程序,確保證據充分、合法,避免不當定罪。3. 加強人權保障,完善刑事辯護制度,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辯護權利和適當的程序保障。4. 強化司法監督,建立完善的監察機制,對于涉嫌司法違紀的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和懲戒。

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原則,是維護司法公正性和促進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為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落實,需要加強法律教育、改進司法機制、加強人權保障以及強化司法監督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總則第一章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新《刑訴法》確定的一條重要原則,簡稱為“無罪推定”原則或“疑罪從無”原則。新《刑訴法》在審判程序中進一步確認了這一原則。《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可以說,確定“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進步。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必須深刻理解這一原則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質特征,合理準確地適用法律條文,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安全,維護穩定之作用。一、“無罪推定”原則的由來和立法原意無罪推定原則,顧名思義是針對封建社會的“有罪推定”原則提出來的。①一般表述為:“即被告人在未經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的人”。最早由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這一思想主張,其主要含義是:“任何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決定被告人確實違反他應遵守的條件之前,社會就不得不對他加以保護”。這一原則是西方資產階級民主革命與封建地主階段斗爭的一個重要產物。在資產階級革命浪潮席卷之下,這一先進思想理論被帶到了整個歐美國家。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后,這個思想理論原則先是被歐美一些國家載入憲法或刑事法律中,隨著西方文化的傳播,逐步被歐美以外的一些國家所融入,使無罪推定的思想理論原則在世界范圍內獲得共識。《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也確立了這一原則。無庸置疑,無罪推定較之封建專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過刑訊拷問迫使受訊人自證其罪,無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徹底變革,是人類法制文明發展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無罪推定原則可概括為四項基本規則: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權歸法院。二是證明犯罪的責任由控訴方承擔,通常由警察和檢察機關承擔。因為根據天賦人權的理論,人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是生來就無罪的,因而也是無須證明的。國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須提出有罪的證據,否則“任何人”的無罪的法律地位不變,就不能轉化為罪犯。三是疑罪無從。證明有罪的證據必須達到充分的程度,即達到使法院確信有罪的程度,否則仍不能使“任何人”成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權,不能強迫任何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學界普遍認為,前三項規劃是無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義,前兩項屬于程序要件,第三項屬實質要件,至于沉默要問題,并不影響是否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問題。無罪推定是世界各國刑訴法普遍確認的原則,這一原則能否適用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個長期爭論而認識很不一致的問題。從50年代中期的“反右”斗爭直到80年代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我國法律界始終沒有中斷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批判。尤其是在“砸爛公檢法”和“踢開黨委鬧革命”的文革時期,無罪推定更是被視為“禁區”,試想一個農村生產小隊的治安員就可以隨便抓人、捆人、審問人犯,誰還敢提“無罪推定”那個時代“無罪推定”被烙上“階級性”烙印。到了80年代,我國法學界主要爭論其是否符合我國國情問題,認為有了“實事求是”這一原則,就不必再規定無罪推定原則。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我國政治、經濟、文化與世界的全面接軌,無罪推定原則得到越來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認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訴法》時,被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寫入新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無罪推定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1、無罪推定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和國際公約的普遍規定。無論是歐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無罪推定都是其刑訴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中國經濟要想與世界全面接軌,作為其保障體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則。 2、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已有先例。全國人大通過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均已明確規定:“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香港、澳門基本法都是國內法,而非外國法。 3、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在訴訟中有效地保障人權。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而法律必須賦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和其他各項訴訟權利,它還可以有效地防止辦案人員“內定”被告人有罪,搞事實上的有罪推定。 4、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質量。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是要求起訴方對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如果能夠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告的無罪假定,即可確認并判決其有罪。它使公安、檢察人員承擔了嚴格的證明責任,必將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機關努力提高業務素質,改善執法環境,最終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5、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疑難案件的解決。無罪推定的含義就是,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這有利于徹底解決過去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謂的疑罪)久拖不決,致使被告人無限期被關押的不正常做法。 6、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克服刑訊逼供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的錯誤行為。“嚴禁刑訊逼供”是我國刑法,刑訴法的明確規定,然而過去曾屢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員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認為對付“壞人”就該“嚴打”。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助于扭轉公安司法人員的觀念,從而減少或逐步杜絕此類現象。二、無罪推定原則的本質及特點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實質上是把過去由當事人承擔的證明責任轉交到由起訴機關承擔,這是證明責任的一次重新劃分。過去,如果當事人沒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證無罪”、“自證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訴訟法規定:如果起訴方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的,就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確定的無罪判決,即“公證有罪”或“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從“自證無罪”到“公證有罪”,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我國刑訴法產生了一次巨大的飛躍。因為它保護的不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會每個成員的利益。因為每個人都有成為被告人的可能。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控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呢這是因為,第一,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非常復雜,證明要求很高,但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種強制措施的限制,既無權收集證據,又無法進行調查,根本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證據,也往往難以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司法機關一樣承擔證明責任,勢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不利地位。讓被告人負證明責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則。其次,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證明責任,容易使司法人員推卸自己的證明責任,消極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證明有罪或無罪,對查明案件的消極影響大于積極影響。其三是資產階級法學家提出的天賦人權理論,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無罪推定原則確定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便據此得出其有罪的結論。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權。法律明確規定,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如實回答的含義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夠提供的證據;無罪的犯罪嫌疑人則應如實陳述無罪的事實,并提供自己能夠提供的證據或線索。這一點我們與西方國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國家的法律包括港、澳、臺等地方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沉默權,可以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而我國則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許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問題或作虛偽陳述。②“對有罪者,要求他如實交代罪行,有利于偵查機關準確及時地查明案情;對無罪者,要求他積極與偵查機關配合,以協助查明事實真相,查獲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時使他本人盡早解脫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不等于其負有證明責任;犯罪嫌疑人不負舉證責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權”。法律的這一規定,從刑事訴訟的實踐出發,掙脫了傳統證明責任概念的束縛,走出了西方證據理論的誤區,既有利于與犯罪分子作斗爭,又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說是非常符合中國國情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原則。但是任何事情都是發展的、變化的,隨著我國國情的變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社會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群眾法律意識的進一步增強,“無罪推定”原則派生出的另一項人權“沉默權”也會寫入法律的。“沉默權”問題目前在法律界的爭論也非常激烈。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傷害 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識產權 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相關推薦:

偷十塊錢怎么賠償(被偷十塊錢報警能立案嗎)

房屋等他項權證是什么(房屋他項權證是什么意思)

被辱罵可以賠償嗎(被辱罵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

孕婦離職最低賠償(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打架斗毆賠償訴狀(起訴打架賠償需要多久)

熱門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