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款規定,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應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一、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款規定,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應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二、司法解釋
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后,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10日以內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等執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1)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2)對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罪犯,不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3)提請對罪犯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4)提請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的;(5)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被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6)其他違法情形。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意見。 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書副本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1)被減刑、假釋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罪犯被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2)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3)人民法院審理、裁定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開庭審理。檢察人員審查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可以向有關機關調閱有關材料。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糾正意見,由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刑事訴訟法中對減刑的規定是有關減刑程序的適用性進行明確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減刑的適用是需要相關標準的,如犯罪人員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認罪情況適用于減刑的,司法機關才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減刑。司法機關也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對犯罪人員進行減刑的相關適用,避免出現違反規定的情況。
刑事判決漏判追繳違法所得怎么辦
刑事判決中未提及追繳違法所得屬于誤判,可依法運用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更正。
審判監督程序被稱為再審程序,即對于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發現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不當的,由有權機構依法啟動,重新審理案件。
若發現這類問題,相關主體應盡快向法院提交申訴或再審申請,并提供充足證據與理由,以支持原判決的不妥之處。
法院若審核后確認錯誤,將啟動再審程序,彌補前面遺漏的追繳違法所得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再審申請需符合法定條件和時限。
刑事強制措施不當可否起訴
刑事強制措施不當可以賠償。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從新鑒定幾次為限期
在刑事訴訟中,針對同一專門性問題的重新鑒定,以一次為主。
若出現法定情形,如鑒定程序不當或依據明顯不足等,可經嚴格審批程序后實施二次鑒定。
需強調的是,重新鑒定必須遵循嚴格法律規范,以確保鑒定結果的公證與精準。
重新鑒定的申請和審核應具備充足理由及證據支持,不可任意為之。
同時,重新鑒定機構的資質與獨立性亦至關重要。
總結來看,盡管重新鑒定存在限制,但均應在法律規定之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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