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可以嗎?
刑事拘留直接移送審查起訴是不可以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刑事拘留的案件,需要移送到檢察院后才可以審查起訴,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司法審理程序來進行處理。
一、刑事拘留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可以嗎?
刑事拘留后,不能直接移送起訴。刑事拘留期間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這是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依據。從中可以看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既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條件又是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前提,除此之處,移送審查起訴沒有強制措施等方面的其他限制和要求。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期間對案件的偵查達到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移送審查起訴,就象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外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一樣。
二、被刑事拘留后的流程:
對于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4、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司法審理程序是非常嚴謹的,其目的在于對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如果不能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刑事拘留的情況下,應當首先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并要求審查起訴后,才可以作出合法的認定。
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多久起訴到法院
關于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多久起訴到法院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多久起訴到法院?
一般會在一個月以內起訴,重大、復雜的案件,審查起訴時間可以延長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流程有哪些?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并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復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后,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后,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四、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五、檢察院起訴后法院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布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檢察院多久起訴到法院這個問題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且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最終做出的決定也不一定是提起公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希望通過上文中的法律知識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律師。
相關內容:檢察院立案監督期限有多久?
在我國負責司法方面的三大機構分別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每個機構負責的事情都是不一樣的。檢查機關主要是負責監督方面的工作。檢查機關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就會開始監督程序,那么檢察院立案監督期限有多久呢?下面,優律師為大家講解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的相關知識,供大家做一個了解。
一、采取刑事拘留監督措施期限
檢察院3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報捕(可以延長4天),送上一級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偵監部門的審查期限是7天,這一共10-14天時間就是檢察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時限。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1、審查
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應由內勤登記并填寫《刑事立案監督線索登記表》,認真全面審查;對于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經科(處)長批準,轉有關部門處理。
2、調查
在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之前,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方案要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批準,調查應當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立案。調查要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使用強制措施;調查要秘密進行,不暴露意圖,一般不接觸犯罪嫌疑人。
3、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審查不立案理由
4、審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在七日內公安機關沒有說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如現有材料證明確屬應當立案偵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即主動糾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檢察院不必再發《通知立案書》。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控告申訴部門審查后,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制作《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6、通知立案的標準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應當從嚴掌握,一般應是能夠逮捕、起訴、判刑的案件。
7、決定通知立案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8、送達與告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備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送達《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舉報、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材料。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立案監督中,不得進行偵查,但可以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所依據的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9、通知立案后跟蹤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雖已立案,但未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
公安機關接《通知立案書》后雖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決的,要及時督促,必要時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由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督促同級公安機關糾正。符合逮捕條件的,要建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對有意阻撓查處的,要建議有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機關加大追逃力度。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機關只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又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認為撤銷案件不當的,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檢察院立案監督期限有多久,從上文我們了解到。從立案到批捕監督,期間的時長一般為14左右。要進行的監督程序主要有審查、調查、立案后的跟蹤監督。對于公安機關的案件,在監督期間如果發現有錯誤的情況下,會通知公安機關就行糾正。要是你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登陸優律師網站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案件移交手續
法律分析:1、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后,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3、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
4、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刑事案件移交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移交程序為:1、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以前書面請求移送;2、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3、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同意移送的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重大、復雜案件;(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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