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我們國家不僅是實體法律,需要進行一定的修改, 訴訟 方面的法律,也需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進行相應的變化,比如說我們國家新的 刑事訴訟法 關于辯論這個問題就有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 犯罪嫌疑人 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二、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見 證人 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昨天就是關于檢察院辨認的決定權,如果檢察機關想要對相關的人員進行辨認的話,必須要取得檢察長的批準,其次就是在騙人的整個過程當中,存在著一些必須要注意的事項,比如辨認筆錄的書寫。在辨認筆錄書寫的過程當中,需要寫清楚辨認的經過,以及病人的結果,并且由相關的人員簽字。
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辨認筆錄同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一樣屬于證據的一種。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刑事案件當中的辨認也是屬于一種偵查行為的,比如說有些尸體或者字跡都已經模糊不清的,就需要被害人或者是證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進行辨認的,這也是為了能夠讓公安機關盡快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的,所以辨認在刑事案件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程序。因此,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于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二、什么是刑事訴訟法辨認?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首先提到,如果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話,是要經過檢察長的批準才行的。如果是證人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不愿意在公開場合下進行的話可以不暴露辨認人,并且偵查人員要為證人進行保密。辨認的過程當中,不允許有任何人進行暗示,辨認不清楚的不能胡說八道,自己是要對辨認的結果負法律責任的。
刑法中辨認物品需幾件
五件。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一十三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擴展資料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二百一十一條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征,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一十三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第二百一十四條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辨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主持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
辨認多少由公安機關主持進行的,少數由檢察院主持進行,法官和律師只能見到辨認筆錄,無法見到辨認的經過。
三、辨認的原則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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