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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訴訟價值(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是)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11 20:52:45

論述刑事辯護的意義

法律分析:刑事辯護時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律師的辯護對刑事判決是否有影響

當然有影響
第一,律師精通包括刑法在內的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有對案件如何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規范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觀性和說服力的主張,并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并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一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系。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于訴訟的實際事務。做一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這不單是個知識的問題,還包括經驗和技巧。這顯然是當事人所不具備的。
  第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說,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而律師則因案件本質上屬于他人的問題,能夠保持一定距離,較客觀冷靜地把握情況。
  第五,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范制約。雖然他與法官同屬從事法律專門職業,但律師畢竟不是司法機關的附屬部分。他以一種中間的獨立的立場參與訴訟。
律師對于刑事案件的影響很難具體評斷,但是律師存在的價值,一定是以當事人的利益出發,爭取最大化為當事人謀取有利條件與判決。

無罪辯護成功率為零

無罪辯護成功率為零
不要輕易相信無罪辯護成功率為零的宣傳。在我國,由于刑事訴訟價值、刑事訴訟體系刑事訴訟結構及運行機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辯護制度對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作用得不到應有形顯,其中,無罪辯護難是主要方面。
無罪辯護率總體較低是目前的現狀。從訴訟階段上看,審判階段的無罪辯護率高于起訴和偵查階段;從案件類型上看,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的無罪辯護率較高。進一步考察發現,影響無罪辯護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從客觀層面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高認罪率指控質量、提起無罪辯護的制度條件是主要影響因素,從根本上決定了無罪辯護率不可能很高,這是理解中國無罪辯護現狀的基礎。在較高認罪率的環境下,無罪辯護的空間就變得極小。
一方面,指控質量是影響無罪辯護率的重要客觀原因,它與無罪辯護率成反比關系,指控質量高,則無罪辯護率低;反之,指控質量低,則無罪辯護率高。
另一方面,盡管指控質量為無罪辯護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但是這個空間其實也是相當有限的。在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以及指控質量不高的情形下,提起無罪辯護的制度條件是影響無罪辯護率的關鍵因素。因為只有具備提起無罪辯護的制度條件,才可能進行無罪辯護。
但在我國,辯護制度資源的整體不足、不同訴訟階段制度資源的差異,造成了總體上無罪辯護率不高。
2、從主觀層面看,律師基于利益考量不愿意從事刑事辯護業務;律師因為官方壓力而不作無罪辯護;律師因為不愿意調查取證而錯失可能的無罪辯護信息;律師基于利益衡量而選擇性的作無罪辯護等主觀因素的存在,進一步加劇了我國無罪辯護率的長期在低位徘徊。

試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辯護是一個過程,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審判共三個階段,辯護人在這三個階段分別有不同的作用。1、偵查階段辯護人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2、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3、審判階段開庭前會議、為開庭做準備工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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