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檢察院了怎么能查到
刑事案件到檢察院了怎么能查到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可以委托律師查看。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后一般是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自己立案起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后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檢察院什么科室管刑事案件
法律主觀:
會繼續偵查,現行《 刑事訴訟法 》對 偵查期限 未作明確規定,因為刑事案件每個案件情況不一樣,作出明確確定是維以操作的。 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 立案 。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檢察院管轄刑事申訴的具體內容
根據相關司法條例,檢察機關依法享有對以下各類刑事申訴案件的管轄權:
(一)對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服的申訴;
(二)對不起訴決定持有異議的申訴;
(三)對撤案決定不滿的申訴;
(四)對其他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存疑的申訴;
以及(五)對已生效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執行檢察職責
負責對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和法院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對本院以外的辦案機關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對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進行監督,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以及財產刑執行檢察。辦理所內罪犯又犯罪案。
(一)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和監管場所執行刑罰及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刑、沒收財產刑以及執行生效裁判中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三)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監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七)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公安機關執行監督管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九)對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社區矯正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十)承辦發生在刑事執行活動中的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以及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指導和督辦,對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十一)受理刑事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十二)對縣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承辦下級檢察院執檢部門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訂全市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細則、規定;
(十三)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鄭州、新鄉兩市已成立專門的監所檢察院,安陽、三門峽等地完成了更名設局工作。其余各地在2015年年底前爭取協調各級編辦支持,完成更名,落實同級派駐和對等監督要求。同時,將檢察室列為檢察機關正式的派出機構,把黨和人民與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落到實處。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發展,特別是2024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這名負責人具體介紹說,職責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
據介紹,新增職責主要涉及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個方面,都屬于刑事執行檢察的范疇。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相關推薦:
被辱罵可以賠償嗎(被辱罵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
孕婦離職最低賠償(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打架斗毆賠償訴狀(起訴打架賠償需要多久)
受傷害有哪些賠償(人身傷害賠付標準有哪些)
輕傷立案偵查(傷害他人構成輕傷派出所會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