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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終結執行(刑事偵查終結行政處罰可以執行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6-20 08:11:32

刑事立案后民事執行是否中止

要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處理。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等刑事案件結案后再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要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處理。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等刑事案件結案后再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刑事判決后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判決書下達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么判決書已經生效。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個月統一執行一到兩次,所以,執行的時間為一個月。關于這個問題,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于大家有幫助。一、刑事判決后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1、判決書下達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么判決書已經生效。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個月統一執行一到兩次,所以,執行的時間為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刑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      1、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2、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3、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4、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5、案件經過二審后,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規定判決書下達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沒有什么異議的情況下就生效了,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刑事判決書生效后什么時候執行

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就可以執行,一般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判決執行程序的特點
執行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與一般訴訟執行程序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1、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還包括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如監獄等。
2、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文件都不能成為執行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1、已過法定訴訟期限,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這一規定并不是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執行,而是為了防止繼續錯押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屬于強制措施的變更和撤銷。
刑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
1、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2、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3、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4、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5、案件經過二審后,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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